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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选人用人制度,提高县属国有企业人才队伍素质,全面推进县属国有企业用工市场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夏河县财政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人岗匹配、人尽其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企业招聘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特殊技能执业资格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市场化聘任职业经理人员,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公务员录用规定》,以下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人才招聘导向 1.在符合招聘条件的基础上,为了缓解我县毕业生就业压力,县属国有企业一般员工优先聘用本县未就业毕业生; 2.为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落户我县,提升县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配置效率,赋能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层等高级管理岗位时,取消户籍准入限制及本县户籍优先政策,坚持不拘一格、唯才是举的用人导向。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坚持精简效能、人岗相适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招聘方案、拟招聘岗位信息、招聘人数、所需人员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 招聘计划须由县财政局审核,报送县委、县政府批准,原则上每年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 第八条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参照公务员招考专业参考目录设置); (二)招聘的对象、范围; (三)招聘的方式、程序; (四)招聘的组织实施; (五)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 (六)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按照招聘方案组织实施。由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联合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县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考试、考核; (四)体检; (五)政审; (六)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八)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九)县属国有企业将聘用人员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县人社局对县属国有企业依法用工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严格按照分层级管理原则,严禁擅自聘用人员。 第三章 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三条 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报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备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因业务不再需要,不再续聘。
第四章 回避与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企业领导人员(包括正职领导人员和副职领导人员,下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企业的人事、财务、监督以及有直接分管关系的岗位。企业领导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录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县属国有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符合本办法招聘条件的受聘人员,包括不符合报名资格、提供虚假应聘资料等原因,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现行县属国有企业人员进入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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