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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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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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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夏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一)公开主体。县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县政府及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 (二)公开范围。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县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外,都应当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主体及方式 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县政府各部门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其他会议; 5.县政府人事任免; 6.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7.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8.县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通过“夏河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夏河关注”微信公众号、“智慧夏河”APP、“魅力夏河”微博、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县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县司法局) 2.本行政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责任部门: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部门:县统计局)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责任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单位)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部门: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责任部门: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及其实施情况;(责任部门:县扶贫办、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人社局)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责任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部门: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15.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16.征地拆迁信息;(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 1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8.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招商引资受理事项服务流程、招商引资重点推介项目;(责任部门: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 1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20.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2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方式:县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进一步明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现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 公开时限: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0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41—7121510。 通讯地址:甘肃省夏河县扎西奇街47号,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47199。 (二)申请方式 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夏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夏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夏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七)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县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甘肃省夏河县扎西奇街47号。 办公时间:0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1—7121510 电子邮箱:xiahezfb@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本单位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夏河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政府机构简介。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单位:夏河县县司法局。 2.行政诉讼单位:夏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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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夏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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