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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xhxrmzf/2026-00392
  • 标      题: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管理制度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夏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26-06-30

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管理制度

时间:2026-06-3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甘肃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发〔2015〕10号)以及《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责权对等原则。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配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促进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以下导向作用:

(一)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突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不断提升价值创造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突出结构调整,引导企业不断优化资本投向和产业布局,加快转型升级。

(四)突出维护资本安全,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自主创新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根据《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包括经济指标(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企业分类、考核方式、考核指标、指标权重及考核内容如下:

(一)企业分类

1.由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夏河县丰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夏河县给排水有限公司、夏河县供暖有限公司划分为公益类县属国有企业。

2.由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夏河县拉卜楞非遗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夏河县拉卜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河县富民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夏河县高原特色畜牧产业有限公司、夏河县机械饲草料生产加工有限公司、夏河县文化旅游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夏河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夏河县新盛矿业有限公司、夏河县桑曲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夏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划分为商业类(二类)县属国有企业。

(二)考核方式

公益类县属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县属国有企业的考核,均由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在年度经营业绩审计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局组成考核小组,通过听取企业汇报、现场查阅资料、民主测评、调查相关情况等方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三)考核指标、内容及权重

1.公益类企业考核指标、内容及权重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具体考核指标以县政府审定的企业经济指标目标值总量和综合评价目标值为准。

1)经济指标(40分),其中:

①基本指标(20分):利润总额10分,净资产收益率10分。

分类指标(20分):共性指标10分(营业收入、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个性指标5分(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综合融资成本费用率、管理费用增长率);执行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下达的专项任务5分(重点项目投资完成率、物资采购、融资、债权清理及催收、完善内控管理等)。

2)综合评价指标(60分),其中:

①供给保障(20分):包含服务覆盖率、供应保障率、应急保障能力等供给保障方面的评价。

②服务质量(15分):包含用户满意度、投诉处理及时率、服务响应时长等服务质量方面的评价。

③安全环保(10分):包含安全生产事故率、环保达标率、应急预案完备度等安全环保方面的评价。

④社会责任(5分):包含价格惠民程度、扶贫帮困投入、信息公开透明度等社会公益责任方面的评价。

创新能力(5分):包含数字化服务水平、节能降耗成效、管理创新成果等持续改进服务能力方面的评价。

企业党建工作以及其他方面(5分):党风廉政建设(2分),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及精神文明建设(1分),配合政府国资部门工作(2分)

对公益类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中涉及社会效益方面的指标,应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2.商业类企业考核指标及权重

以县政府审定的各企业经济指标目标值和综合评价目标值为准。

1)经济指标(70分),其中:

①基本指标(40分):利润总额20分,净资产收益率20分。

②分类指标(30分):共性指标15分(营业收入、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个性指标10分(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综合融资成本费用率、管理费用增长率);执行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下达的专项任务5分(融资、资产及产权清理、债权清收、债务化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

2)综合评价指标(30分),其中:

①经营管理(15分):包含战略规划完成率、重大项目推进情况、管理体系建设等经营管理方面的评价。

②合规风控(5分):包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率、法律纠纷处理、内控体系有效性等合规风险控制方面的评价。

③质量安全(5分):包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率、产品质量合格率、客户投诉率等质量安全方面的评价。

④企业党建工作以及其他方面(5分):党风廉政建设(2分),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及精神文明建设(1分),配合政府国资部门工作(2分)。

第六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分值,确定最终考核得分。对于盈利企业最终考核得分按实际综合考核分值确定;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最终考核得分原则上不得高于90分;没有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最终考核得分原则上不得高于85分。

第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奖惩。

(一)对于盈利企业,实际绩效年薪兑现计算规则如下:

1.绩效考核80-85分,实际绩效年薪兑现按考核分值的70%-80%计算,考核分值每增加1分,绩效年薪在70%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如:绩效考核80分,按计分规则,实际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70%;绩效考核81分,按计分规则,实际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72%,以次类推计算。

2.绩效考核86-90分,实际绩效年薪兑现按考核分值的82%-90%计算,考核分值每增加1分,绩效年薪在82%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如:绩效考核86分,按计分规则,实际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82%;绩效考核87分,按计分规则,实际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84%,以次类推计算。

3.绩效考核91-100分,实际绩效年薪兑现按绩效考核实际分值计算。

(二)对于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实际绩效年薪兑现计算规则如下:

1.绩效考核80-85分,实际绩效年薪兑现按考核分值的60%-70%计算,考核分值每增加1分,绩效年薪在60%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如:绩效考核80分,按计分规则,实际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60%;绩效考核81分,按计分规则,实际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62%,以次类推计算。

2.绩效考核86-90分,实际绩效年薪兑现按考核分值的72%-80%计算,考核分值每增加1分,绩效年薪在72%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如:绩效考核86分,按计分规则,实际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72%;绩效考核87分,按计分规则,实际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74%,以次类推计算。

(三)对于没有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实际绩效年薪兑现计算规则如下:

绩效考核80—85分,实际绩效年薪兑现按考核分值的50%—60%计算,考核分值每增加1分,绩效年薪在50%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如:绩效考核80分,按计分规则,实际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50%;绩效考核81分,按计分规则,实际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52%,以次类推计算。

第八条 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方案严格按考核结果及相关规定执行,报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根据具体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调减考核得分,直至取消考核结果的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并拒不按期整改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以及隐瞒、截留、拖欠、挪用、挤占国有资本收益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

(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司法机关处理,负有资产损失责任并受到相应处罚的。

(四)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县财政局可酌情予以调整考核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考核时间按照企业生产经营周期设置,暂确定考核时间为经营年度(公历年)次年3月底前。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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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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