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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和经营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夏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出资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企业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企业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为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夏河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为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县政府根据需要,已授权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县财政局对县政府负责,向县政府报告县属国有企业监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接受县政府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遵循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实现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第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支持企业自主经营,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高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必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国有企业。 第十一条 新设立国有企业,应当成立筹备组,提出设立方案,由筹备组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方案内容如下: (一)设立企业的必要性; (二)企业发展定位与职能职责; (三)企业经营目标; (四)组建方案(包括经行政审批部门预核准的名称、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出资人、住所、经营范围、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人员总额、内部运行管理机制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出现变更情况时,分别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企业发展定位、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机构等变更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决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出资人、注册资本、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变更,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同意成立国有企业后,由筹备组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产权登记等事项。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散、注销: (一)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二)因发展定位和职能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其他经县政府研究认定符合注销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注销,按下列程序报批和实施: (一)企业报送注销申请、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提请县政府审定; (二)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下达同意企业注销的决定; (三)企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拟定人员分流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经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会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审批方案组织实施,并报登记机关注销企业,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不行使社会公共职能,不干预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发挥县财政局专业化监管优势,同时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管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通过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及奖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县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县属国有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由县属国有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七)依法维护县属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维护企业及出资人合法权益。 (八)向县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经理,对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报酬及奖惩事项。 (三)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决定公司发行债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并报请县政府批准。 (六)依法决定增加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报请县政府批准。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或质押其所持股份,并报请县政府批准。 (八)授权董事会行使决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年度投资计划、对外担保事项等职权。 (九)行使股东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责。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依法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县属国有企业应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运行机制,明晰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边界,规范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岗位的履职行为,切实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企业运行机制。 第四章 企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建立企业管理者选用备案制度。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者选用,应当按照出资关系和管理权限,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 县属国有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县属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新进人员招聘计划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县属国有企业通过公开招聘聘用人员,应向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建立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体系。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依法维护出资人、企业经营者、职工等合法权益的原则,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四条 未经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批准,县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未经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批准,县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内部机构,建立“总额控制、因需设岗、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用工制度,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从业人员数额。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统一履行企业产权管理、统计评价、改革改制审批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重点实施统一企业章程管理、统一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统一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统一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责任落实等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监管、产(股)权管理、产(股)权进场交易规则,建立统一的产权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评价体系,县财政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变动、财务状况和营运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测,通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统计分析、绩效评价等,汇总分析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重大出资权益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收入和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有效控制资产损失。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赔偿措施。扣除赔偿部分以后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申请核销。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债权管理制度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建立担保跟踪监测预警制度,加强担保与捐赠管理;建立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规定向出资人交纳资本收益。 第三十四条 除正常经营报损外,县属国有企业发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事项,应单次向县财政局备案或报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单次资产处置金额<3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备;单次资产处置金额大于等于30万元,小于60万元以内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向县财政局申报审批;对6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二)资产评估。对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国资发产权〔2025〕102号)规定的情形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要依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经县政府或县财政局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准或备案。 (三)公开交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各企业出售、出让的资产须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确需进行非公开转让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县属国有企业及所控股企业持有的产权进行转让时,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转让事项、无偿划转事项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和撰写综合分析报告,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汇总各县属国有企业统计报表,做出报表汇总和分析说明,并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六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发行股票、债券; (六)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 (七)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由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县属国有企业的章程。县属国有企业再出资设立企业的,应当将拟设立企业的章程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再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应遵循依法考核、分类考核、综合考核及激励约束的原则。经营业绩考核包括绩效考核及主要工作考核,其中绩效考核衡量企业管理层在价值创造、提质增效方面的经营业绩;主要工作考核衡量企业在改革创新、提升管理、服务社会方面的工作业绩。 第四十一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局参照《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制度》等规定,考核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依据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决定,确定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奖惩。 第四十三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运用在以下方面: (一)作为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二)作为企业经营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被考核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重要参考; (四)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信访稳定问题、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薪酬。 第八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第四十六条 县财政局不断完善县属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深入落实重大事项财务总监联签、出资人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报备以及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向出资人报告工作等制度机制,构建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动态监管、事后监督问责的监管工作闭环。加强出资人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外部监督贯通协同机制,增强监督合力,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局完善县属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制度,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县审计局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加大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四十八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事项,县属国有企业均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规定的基本程序执行,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管名单 1.夏河县富民产业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夏河县丰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3.夏河县给排水有限公司 4.夏河县拉卜楞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夏河县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6.夏河县新盛矿业有限公司 7.夏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8.夏河县高原特色畜牧产业有限公司 9.夏河县机械饲草料生产加工有限公司 10.夏河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夏河县文化旅游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12.夏河县拉卜楞非遗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13.夏河县桑曲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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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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