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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甘商务流通发〔2022〕3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夏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过企业申报、部门初审、专家评审方式选择确定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实施企业,承办项目是指经过专家评审方式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促进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展的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验收,是指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 第五条 县工信和商务局是项目验收的牵头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发改局等单位和相关专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承建企业申请、夏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工作专班验收两个步骤进行。 (一)承建企业向夏河县工信和商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夏河县工信和商务局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1.听取承建企业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与现状; 2.查看承建企业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 (三)县工信和商务局在完成项目验收前期工作后,对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报经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工作专班审批同意后,及时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成员,并分发有关验收材料。 第七条 验收方式 (一)本项目验收采取一次性验收的方式,申请奖补资金的企业,按照计划所有项目全部完工后,申请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验收应做到逐项目实地验收、核对验收项目资料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根据实际验收结果,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承建企业提交的验收资料及所有项目验收报告由夏河县工信和商务局存档备查。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组织复验。 第三章 验收要求 第八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 第九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承建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的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资料退回申报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畅通项目监督举报渠道,县工信和商务局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制度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县工信和商务局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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