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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5-07-23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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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发挥中央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支持作用,加强和规范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甘商务流通发〔2024〕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规模。夏河县2025年中央财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582万元,其中:专项资金88万元用于支持至少建设改造1个以上乡镇集贸市场。 第二条 资金管理原则。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绩效评价”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三条 责任分工。县工信和商务局履行专项资金主体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建立储备项目库;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县财政局配合县工信和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开展绩效管理;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县工信和商务局开展项目验收。 第四条 资金支持方向。(1)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县。(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城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县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县乡、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功能。(6)打通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堵点。引导支持家电家具生产、销售、回收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建设县域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聚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 第五条 支持方式。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建成并按照程序通过验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符合支持方向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50%。 第六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支持方向项目建设支出,不得超出支持范围。(1)严禁用于乡镇集贸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必要的场地硬化、排水以外的土建项目。(2)严禁用于租金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项目。(3)严禁用于补助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企业。(4)严禁用于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5)严禁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6)严禁用于单独的村级便民商店改造。 承办企业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开支:(1)征地拆迁补偿款、土地出让金;(2)办公设施(办公室)、员工宿舍建设费用;(3)人员工资、人工费、燃料费等运营经费;(4)招待费用;(5)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租赁费用;(6)广告、出版物等宣传费用;(7)知识产权费;(8)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管理费;(9)偿还债务、捐款、赞助和支付利息、罚款;(10)投资费;(11)县城商贸中心改造费用;(12)一般纳税企业,进项税不能列入奖补资金核算范围。 第七条 不重复支持原则。已安排发改、农科、邮政、供销社、财政等单位及商户农产品供应链补助资金的项目,不重复支持。同一个主体多头申报项目,就属于重复支持。对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付方式。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按照职能分工,县工信和商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环节,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夏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工作结束截止。 夏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夏河县工信和商务局、夏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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