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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夏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农村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9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的通知》(甘商务流通发〔2022〕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中央和省州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夏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行、聚焦短板、注重民生、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统筹推进、协调联动”的原则,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侧重于农村商贸流通领域,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 第二章 项目支持方向及范围 第四条 县域商业建设利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1)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县。 (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城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县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县乡、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功能。 (6)打通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堵点。引导支持家电家具生产、销售、回收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建设县域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聚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 依据《甘肃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和商业体系现状,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补齐县域商业体系基础设施,重点支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改造乡镇农(集)贸市场、农产品商品化的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不予支持内容包括: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办公设施、员工宿舍建设费、投资费、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政府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自愿申报,通过项目支持方向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承办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依法在夏河县辖区注册或有实体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依法经营和纳税,营业满2年以上。 2.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息准确完整。 3.具备承担并完成申报项目的能力。 4.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5.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农村商贸流通等行业领域相关。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夏河县2025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表; (三)项目投资支出预算,设施设备明细表(内容不限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等); (四)企业基本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024年完税证明、获得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 (五)无重大警告警示信息等证明材料(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六)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属方向、建设性质(新建或改建)、实施建设(项目落地地址:提供建设地址GPS精准定位图)、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设计图和效果图等。项目目前开展情况及实施方案。建设现状(至少提供外观全景图、正面左右侧面图、内部建设图、已有的设施设备图、施工现场图等图片,图片下方需要配文字说明)。已经在建的和建成的项目,还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各类票据及财务报表等佐证资料。 (七)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相关手续:1.项目立项文件(新建项目和中大型改建项目须提供本次项目建设立项文件,小型改建项目或单一的设备购置类项目提供原项目建设立项文件)。2.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和房屋租赁合同;土地流转合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使用林地的项目提供)等。委托经营承包合同。3.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八)项目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及相关联的发票、银行转账回单; (九)项目现场施工及设施设备照片(分类注明使用功能); (十)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产品商标、物流数据、站点布局等)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依据《夏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通过政府网站发布项目征集公告,确定专人及时解答申报过程中企业遇到的问题,公开征集承办企业及项目支持方向。 (二)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要求,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愿申报。 (三)申报企业向县工信和商务局提交书面及电子版申报材料。 (四)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初审(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并征求当地财政部门、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发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无异后,按照项目议事机制,召开专家评审会。 (五)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拟定支持项目及承办主体。 (六)拟支持项目及承办主体,将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承办主体开始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承办企业确定后,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实施和推进项目开展,原则上项目必须于11月底前完成建设,最迟实施工作应在2025年12月前完成。县工信和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督导,阶段性调度项目进展。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收回专项资金,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确定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重大事项(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动和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县工信和商务局报告。 第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承办企业要及时纠正整改,确保如期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问题严重、明显不符相关要求、无法保证完成建设任务的,将取消承办资格,有关项目资金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畅通项目监督举报渠道,县工信和商务局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任务完成后,承办企业向县工信和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 (二)本项目实施一次性验收,由县工信和商务局根据项目验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阶段性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明确验收职责,开展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工作材料原件、相关收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应出具验收意见书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验收材料。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投资、经济及社会效益等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资金投资清单及凭证复印件 (包括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五)项目建设最终图片等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025年11月底,最迟不得超过12月底。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期间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办企业向县工信和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质量监督和跟踪管理。县工信和商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项目监督,及时建立企业项目档案,跟踪和掌握建设进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绩效考核。承办企业要及时总结进展情况、项目执行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将项目推进及投资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工信和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夏河县工信和商务局、夏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项目工作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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