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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6-06-30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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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夏河县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随着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资产处置和出租行为日益频繁。为填补监管空白,厘清管理职责,构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资产监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省州最新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涵盖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资产出租、收入管理及监督检查等方面。 (一)严格资产评估。 明确企业发生改制、产权转让、资产置换、抵押及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等13类情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县政府批准的无偿划转及国有独资企业间内部重组等2类情形可不予评估。评估结果经县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后,有效期为1年。 (二)规范处置程序。 资产处置遵循“先审批、后处置”原则。单次资产处置金额30万元以下报县财政局备案;30万元至60万元报县财政局审批;60万元(含)以上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处置行为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三)强化出租管理。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进场公开招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县属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租赁,或经县政府特批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出租。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须履行特殊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转租,严禁以消费或福利冲抵租金。 (四)硬化收入约束。 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有资本收益,须按规定上缴县财政局,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租金收入须及时足额收缴,严禁私设“小金库”或截留挪用。 三、 监督问责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出租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资产、隐瞒截留处置收入、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各监管企业要严格对照执行,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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