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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6-02   作者: 点击数:  


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中共夏河县委办公室、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夏河县开展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22〕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停车难”“收费乱”“管理乱”突出问题,持续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为建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升泊车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减小交通压力,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甘发改价格规〔2022〕473号)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从停车场建设投资性质、车辆类型、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方面制定了《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4.《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甘发改价格规〔2022〕473号)。

三、主要构架

《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共由六部分组成,共四十条。第一部分总则,为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阐述了制定本方案的目的、意义、依据、内涵、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第二部分收费管理形式,为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是管理的原则、价格形式、定价原则。第三部分差化收费管理,为第十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明确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异化收费和道路路内机动车停放重点区域拥堵时段的划分,以及收费条件、计费方式、免费情形等。第四部分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为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了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停放者的关系,执行标准、计费方式。部分监督管理,为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范了收费服务行为,收费申报资料,在加强社会监督、执法监督方面做了相关规定。部分附则,为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主要明确了执行时间、执行规定和解释责任。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别、车辆类型;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停车泊位设置、登记备案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旅游景区(点)停车区域划分、停车泊位设置、登记备案及机动车停放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设置;交通、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一是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主要包括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广场、公园、公立医院、学校、金融机构、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机场、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具有公益性特征和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以及全额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二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三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物流园区、办公写字楼等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三)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建设投资性质、投资主体,以及停车场设施配置、服务条件、地理位置、停放时段、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有利于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缓堵保畅。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区域路内停车泊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明确了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室内高于室外,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等差异化收费政策”,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推行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车型类型、不同城市区域、不同停放时段停车服务差异收费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同时明确了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和街道路内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的特别规定。

1、全额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停车场和具有公益性特征、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以及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详见收费标准表):

小车(客车≤9座,货车≤3吨):基价2元(室外)和4元(室内),按超过30分钟≤2个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1元,即“2+1”(室外)和“4+1”(室内)累进加收,室外最高不超过12元/24小时,室内最高16元/24小时。

大车(客车>9座,货车>3吨):基价4元(室外)和8元(室内),按超过30分钟≤2个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1.5元,即“4+1.5”(室外)和“8+1.5”(室内)累进加收,室外最高不超过22元/24小时,室内最高25元/24小时。

摩托车(含电动):三轮及以下:基价0.5元(室外)和1元(室内),按超过30分钟≤2个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0.5元,即“0.5+0.5”(室外)和“1+0.5”(室内)累进加收,室外最高不超过4元/24小时,室内最高5元/24小时。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收费标准表):

小车(客车≤9座,货车≤3吨):基价2元(室外)和4元(室内),按超过30分钟≤2个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1.5元,即“2+1.5”(室外)和“4+1.5”(室内)累进加收,室外最高不超过21元/24小时,室内最高22元/24小时。

大车(客车>9座,货车>3吨):基价4元(室外)和8元(室内),按超过30分钟≤2个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2元,即“4+2”(室外)和“8+2”(室内)累进加收,室外最高不超过24元/24小时,室内最高31元/24小时。

摩托车(含电动):三轮及以下:基价0.5元(室外)和1元(室内),按超过30分钟≤2个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0.5元,即“0.5+0.5”(室外)和“1+0.5”(室内)累进加收,室外最高不超过4元/24小时,室内最高5元/24小时。

3、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参照以上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上调幅度不得超过政府定价的50%(包括基本计费、累进加价和最高限价)。

4、住宅小区内停放服务收费灵活执行政府定价或协商议价:小区根据停车设施投资性质,以业主委员会协商议价为主,可执行月卡制、季卡制、半年卡、年卡制;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价不成的,参照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

5、街道路内停车泊位特别规定(仅限于小型车辆):

⑴.城市街道道路机动车停放重点区域是指县城扎西奇街白土坡电站家属楼巷道路口以上至尕寺沟桥以下、步行街北口至南口区域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⑵.高峰拥堵时段是指中午11:30(含11:30时)时至14:30时)、下午17:00时(17:00时)至19:00时。⑶.在以上交通拥堵时段和重点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含1小时)收2元停放服务费,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停放服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⑷.连续停放时间达到24小时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日计费时段),当日收费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再加收3元。

(五)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停车设施设有符合规定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标线;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使用;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六)明确了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计费方式,专用停车设施对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计次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等方式计费。公共停车设施、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实行以计时为主的计费方式。

(七)明确了免费优惠政策类别:

1.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当日收费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时间按次日计算;

2.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夜间停放的车辆(当日21:00时至次日08:00时)免收停放服务费;

3.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4.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殡仪馆、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机关单位、图书馆、体育场等公益性特征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5.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新闻采访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执法、环卫、殡葬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6.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7.新能源车辆在各类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在充电桩充电停放时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费停放的车辆等。

(八)明确规范了收费行为和明码标价的具体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出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位置、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主要明确了执行时间、执行规定和解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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