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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6-02   作者: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州驻夏各单位

《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30


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县机动车停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和服务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配置泊车资源,减小交通压力,不断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城市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结合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停放提供场地和管理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价格主管、市场监管、公安交警、旅游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和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规定的定价权限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区域(除旅游景区景点)划分、停车泊位设置、登记备案及宣传引导运营监管,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确定停车场(泊位)类别、等级、车辆类型、僵尸车辆清理、剐蹭事故处理及交通拥堵疏导等工作,对违规停放行为予以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核准颁发收费行为的日常监管。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旅游景区景点停车区域划分、停车泊位设置、登记备案及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用地保障供给。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停车场(泊位)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费管理形式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类型分为室外停车场(含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和室内停车场(泊位)。

(一)室外停车场(泊位)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车位,包括经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设施设置的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

(二)室内停车场(泊位)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位;

(三)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乡镇街道范围内依法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包括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含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泊位)。

第六条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包括城市街道、乡镇街道)不施划中型以上客运、货运车辆泊位,在一定区域内应施划残疾人机动车、摩托车及非机动车等专用停车泊位,按右侧顺向停放,不得逆向停放。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

第八条 根据不同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额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经营的停车场(泊位)和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要包括:

1.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广场、公园、公立医院、学校、银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机场、汽车站、旅游景区景点等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泊位);

3.全额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泊位)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泊位)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物流园区等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泊位)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在执行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价格主管、登记备案、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报备。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泊位),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泊位),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第三章  差异化收费管理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综合考虑投资主体、投资性质区域位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及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对不同投资、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对不同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的政策导向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资源性质、设施类型,实行路内高于路外、室内高于室外、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等差异收费政策,逐步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控机制。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情况,区分车辆类型,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停车设施面积大小、车位数量等资源占用情况,实行差异化收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小型车(长度≤6m客车≤9座,货车≤3吨(载重);

中大型车:客车>9座,货车>3吨(载重)

)摩托车三轮及以下,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

第十四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原则上采取计时收费的方式,不分日间和夜间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除外。各停车场(泊位)可按累进式加价的方式,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收,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当日收费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部分计入日计费时段

实行计时收费应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分为:

(一)政府定价:小型车:基价2元(室外)和4元(室内),按超过30分钟≤2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1元,即“2+1”(室外)和“4+1”(室内),室外最高不超过12/24小时,室内最高不超过16/24小时

中大型车:基价4元(室外)和8元(室内),按超过30分钟≤2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1.5元,即“4+1.5”(室外)和“8+1.5”(室内)累进加收,室外最高不超过19/24小时,室内最高不超过25/24小时

摩托车:基价0.5元(室外)和1元(室内),按超过30分钟≤2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0.5元,即“0.5+0.5”(室外)和“1+0.5”(室内)累进加收,室外最高不超过4/24小时,室内最高不超过5/24小时。

(二)政府指导价:小型车:基价2元(室外)和4元(室内),按超30分钟≤2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1.5元,即“2+1.5”(室外)和“4+1.5”(室内)累进加收,室外最高不超过18/24小时,室内最高不超过22/24小时

中大型车:基价4(室外)和8元(室内),按超过30分钟≤2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2元,即“4+2”(室外)和“8+2”(室内)累进加收,室外最高不超过24/24小时,室内最高不超过31/24小时

摩托车:基价0.5元(室外)和1元(室内),按超过30分钟≤2小时计算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累进加收0.5元,即“0.5+0.5”(室外)和“1+0.5”(室内)累进加收,室外最高不超过4/24小时,室内最高不超过5/24小时。

(三)市场调节价:参照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上调幅度不得高于政府定价的50%(包括基本计费、累进加价和最高限价)。

第十六条 根据城市道路通行高峰拥堵时段和机动车停放时间,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引导机动车车主合理选择时段行驶,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行拥堵时段和重点区域规定

(一)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自800(含)至2100,夜间自2100(含)至次日800

(二)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行拥堵时段指中午、下午职工务工人员上下班和家长接送孩子、采购生活物资等频繁出行的特定时段。1130(含)至14301700(含)至1900

(三)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重点区域包括:县城扎西奇街白土坡电站家属楼巷道路口以上至尕寺沟桥以下、步行街北口至南口区域

(四)在通行拥堵时段前停放在重点区域泊位内的机动车,拥堵时段前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第十五条政府定价执行

在以上交通拥堵时段停放在重点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时间30分钟内(含)的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含)2元停放服务费,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停放服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时间达到24时时,当日收费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再加收3元。

第十七条 城市街道机动车停车场(泊位),其收费区域和类别、高峰拥堵时段和重点路段具体划分,可根据机动车停放实际和交通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镇街道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可参照城市街道区域通行高峰、拥堵时段和机动车停放时间执行。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一)各类停车场(泊位)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殡仪馆、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机关单位、图书馆、体育场等具有公益性特征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夜间停放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新闻采访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执法、环卫、殡葬服务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残疾人(凭合法有效证件或证明)驾驶的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五)新能源车辆在各类停车场(泊位)充电桩充电停放时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举办各类大型集会活动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集会场地附近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免收停放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免停放服务费车辆。

第四章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协商议价为主,可执行月卡、季卡、半年卡、三季卡年卡制。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或协商议价未达成一致的,小区经营管理者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根据小区停车场建设投资性质,参照以下政府定价标准执行

(一)小区内住户小型车辆停放服务费按照每天2元计算;可按照递减收费模式办理月卡、季卡、半年卡、三季卡、年卡(即一次性交清一定期限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月卡45元,季卡120元,半年卡210元,三季卡270元,年卡300

(二)小区内住户小型车辆停放服务费已办理月卡、季卡、半年卡三季卡年卡的,如有效期内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有效期限内执行收费标准,期限届满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三)在优先满足本小区住户机动车停放需求的前提下,小区以外车辆停放时间30分钟内(含),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30分钟1小时(含),收1元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1小时的,每超1小时收停放服务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当日最高收费不得超过5

(四)为保护小区基础设施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原则上大型车不得在小区内停放。小区内住户大型车确需停放的,由住户和物业公司协商收取停放服务费(中大型车停放服务费最高高于小型车辆2倍,摩托车停放服务费最高高于小型车辆50%)。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首先应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经营管理者与业主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模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人防、应急抢险、医疗救助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划定小区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者应按照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停车场(泊位)的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障畅通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周边路段设置免费停车泊位。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停车场(泊位)。

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尽量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放场所。

第二十七条 在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国家有关机关查封、扣机动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定的所有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向住建、旅游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登记备案,确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类别和标准,取得设立停车设施的备案登记证明。

(一)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合同或协议、法人身份证、联系方式、服务收费人员信息等)

(二)停车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场(泊位)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

停车场(泊位)经营主体停车使用性质服务收费人员信息等发生变动时,应15日内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取得设立停车场(泊位)的备案登记证明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收费经营。

第三十条 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在停放人停放和驶离机动车时,应明确告知停放人停车计费开始与结束时间。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临街单位或个人利用所属空闲场地投资建设停车场(泊位),在经过城市管理、公安交警、旅游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验收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和停放服务收费人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包括电子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未按规定出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并可向税务、财政、价格主管等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安装必备的收费设施设备和引导系统,鼓励建设自助收费停车场,实行电子结算方式。安装设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侵害公共利益。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方案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价格主管、公安交警、旅游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一)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私自设立停车场(泊位)进行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位置、面积或用途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

(四)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明显偏高的;

(五)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六)不使用合法票据的;

(七)不执行停放收费减免政策的;

(八)其他违反停车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国家、省、州政府出台新的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施行前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相关文件和收费标准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四十条 本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夏河县各类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xlsx

链接:关于《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下载:《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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