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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6-01-13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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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化解火灾事故风险隐患,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制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二、重大节日、重要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须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组织实施,并落实环境影响防控措施。 三、全体公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主动抵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参与禁燃宣传,共同维护安全、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体公职人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执行禁燃规定,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身边群众遵守禁燃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确保群众全面知晓禁放范围及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禁放管控措施。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按以下情形予以处罚: (一)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关停,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五)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监督举报电话: 夏河县公安局:110 夏河县应急管理局:0941—7126331 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41—7112315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0941—7122209 夏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0941—722223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通告及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夏河县公安局 夏河县应急管理局 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 夏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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