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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中心城区民宅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04-18   作者: 点击数:  

夏河县中心城区民宅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夏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充分发挥《夏河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夏河县中心城区民宅规划建设的审批机制,有效推进夏河县中心城区民宅管理工作,规范中心城区民宅建设活动,保障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第二条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夏河县中心城区民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中心城区范围为夏河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主要包括上人民街社区、下人民街社区、塔哇社区、河南村社区、城东新区社区以及九甲村、麻莲滩村、黄茨滩村。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民宅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甘肃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夏河县中心城区居民宅院适用于该条款。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保障居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四条 不扩大原宅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住房的,在社区、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经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由个人自主进行。

使用原宅院改造、扩建或者新建三层住房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节 宅基地面积及其边界管理

第五条 按照夏河县实际批准宅基地面积,中心城区新建民宅面积一般不超过330平方米。

民宅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的边界范围应符合《夏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夏河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禁止占用现状和规划的道路交通、公共设施、绿地与广场、公用设施等。在建设过程中,严禁逾越批准用地边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应设置零星建筑物。

第三节 建筑高度管控

第六条 中心城区民宅建设应以2层及以下低层住房为主,单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4米,民宅建设最高不超过7米。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明确规定,但需要满足相邻的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

中心城区民宅建设三层住房,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民宅建设最高不超过9米。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明确管控,但需要满足相邻的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

中心城区严禁建设四层及以上民宅。

第四节 建筑退距

第七条 中心城区民宅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一般不低于3米,具体退距以《夏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夏河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本依据。原则上,在符合规划巷道宽度的基础上,巷道两侧民宅要求后退距离为至少1米。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宜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八条 民宅后退用地边界线在满足地形条件、地质安全、消防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第九条 民宅外墙临界处是城市黄线、绿线、蓝线、紫线的,民宅外墙至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退距一般不低于3米。

第十条 民宅后退文物保护单位紫线按以下规定执行:

民宅外墙临界处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后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拉卜楞寺),其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不低于5米。后退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王府民居、夏河王爷府、王府红教寺、王府尼姑寺、黄祥故居、关帝庙、清真寺、夏河胜利桥等),其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不低于3米。

第五节 历史城区风貌引导

第十一条 历史城区(涉及夏河拉卜楞寺院、上下塔哇片区、王府村等组成的区域)范围内,民宅建设应保护空间布局、街巷肌理等城区格局,延续传统建筑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历史街区(包括王府历史文化街区,上下塔哇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王府公房、塔哇公房)、传统风貌建筑不允许拆除,民宅建设等建设活动不得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安全。

第六节 防灾减灾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抗震设防烈度为VII,所有新建民居按7度设防。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预留巷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建筑耐火的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七节 配建设施

第十五条 停车位配建按照“分散设置、方便使用”的原则,结合空闲地、广场等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下限值按0.4车位/户配建。

第八节 规划许可流程

第十六条 夏河县中心城区民宅建设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备案、审批等流程。拉卜楞镇人民政府或达麦乡人民政府应协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居民在新建房屋前提前向镇(乡)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建设申请书,镇(乡)人民政府对居民房屋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告知房屋建设相关流程和需要准备资料清单,资料完备初审通过的在申请书上加注意见,转交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规划合规性和土地性质审核。

(2)审核通过的房屋建设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协商后提交城区房屋建设联审会进行最终复审,并邀请申请人参加会议。联审通过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颁发规划许可手续。三层民宅申请人领证时提供建筑物施工图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把控建筑物色调,不按时提供施工图等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房屋验收。联审不通过的当面进行答复,说明不通过的原因。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房屋验收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与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沟通,认定违法行为,并提出工作意见,经城区房屋建设联审会或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及时向当事人发布停工整改通知书。对不履行停工整改违法行为的按相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4)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城区网格巡察队伍,各网格队伍每三天巡察一遍,发现施工情况立即复核,如已报备正常作业,如未报备,责令立即停工,按违法情况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按流程办理手续。

第九节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要求:

(1)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建设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已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的房屋,建设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如有违反许可规定、消防、安全、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城市市容市貌、市政管理、生态环保、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3)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根据国家、省、州政策调整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政策解读:关于夏河县中心城区民宅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起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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