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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3-16   作者:中国夏河 点击数:  

夏河县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甘肃省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编制出台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督办通知》(甘水污防领办发[2016]14号)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7〕12号)精神要求,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有效保持我县水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力实施“生态立县”战略,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为前提,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河流湖泊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保护,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全县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保持无污染严重河流和无城市黑臭水体现状,河流水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境内地表水水质断面监测达标率达到10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工业污染防治

进一步加强对甘肃安多清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督促夏河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全面开展矿山开采行业环境整治工作,取缔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所有非法开采开发行为,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探矿、采矿开发项目禁止审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探矿、采矿开发项目全面排查无主尾矿库主要环境风险源,有效防范探矿、采矿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环境风险完善涉重金属的金属矿采选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逾期未完成的坚决关停整顿。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水电局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环保局

(三)农牧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结合全县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计划,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农牧局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

3.加快农牧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牧村延伸,有效解决农牧村污水问题。实行“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牧村小型河流河道清淤疏浚、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工程,重点解决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逐步扩大农牧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创建。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住建局、县水务水电局、农牧局

(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

1.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流域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对断面对应的流域控制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禁审批淘汰类项目,严格审批限制类项目(县环保局负责)。建立覆盖县主要行政区、重要生态敏感区、主要用水户和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对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行监测预警,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牵头单位:县水务水电局、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2.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按照《甘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甘南州城镇体系规划(2013-2030年)》要求,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补给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得高于“可替代总量指标”。洮河流域及主要支流沿岸地区要严格控制采矿等行业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严禁不符合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国家明令淘汰、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准入。严格执行《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南州生态保护条例》,水域岸线内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应留足河道、湖泊地带、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强化城市蓝线保护,禁止城乡建设和占补平衡用地侵占洮河滩地和开发湿地等生态敏感脆弱地区。涉及土地开发用地的应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务水电局、县经信局

(五)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全面实施隔离防护、警示宣传、界标界桩,积极开展水量、水质符合条件的第二水源地建设工作,加大城镇集中式和农牧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供水设施安全巡查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例行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给排水公司水质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检测、用户水龙头水质抽测。此项工作由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电局、县卫计局按职能共同负责。

2.防治地下水污染。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的防渗处理全县3座加油站及其地下油罐全部改造为双层罐,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必须建设防渗池。

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经信局

(六)推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

推动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实行分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管理,加大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污染物的控制力度。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县水务水电局

1.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利水电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考虑下游生态用水需求,按生态流量设计技术规范及有关原则规定,编制生态流量泄放方案,科学确定最小下泄生态流量。

牵头单位:县水务水电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湖泊、水库、湿地、大夏河源头地区为重点,严格落实湿地保护区制度,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取缔破坏湿地的违规建筑设施和非法用地,限期恢复原状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县水务水电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

县住建局、县农牧局

(七)加强水环境质量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县水务水电局、县交通运输局

县农牧局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体系,逐步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环境统计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涉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缺水地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涉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项目。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格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水电局

县农牧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积极完成全县纳入环境统计工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工作申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法查处无证排污,由县环保局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建立企业“黄牌”、“红牌”警示处罚制度,对存在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监督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在确定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开发布结果。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巡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夏河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涉水行业企业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安部等5部委《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住建局

2.提升监管水平。严格按照《甘南州跨界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指导意见》的规定,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强化环境监察联合执法,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涉水管理部门职能,统筹优化水环境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共享水质监测数据,共同分析研判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增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人员力量,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环保监管能力,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全州网格化监管要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具备条件的乡镇及工业企业单位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水电局

县农牧局

配合单位:县编委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县交通运输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

1.强化政府责任。制定并公布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流域、区域、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甘南州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要求,落实分工职责,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政府报告。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甘南州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建制镇逐步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完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县城、重点建制镇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委《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要求,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超标和违规生产使用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产品的企业,加征1-2倍排污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标准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从严核定排污费,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严禁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要求,严格执行“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各项要求。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县财政局、住建局

县水务水电局

2.促进多元融资。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逐年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按照“谁减排、谁得益”的原则,根据减排效益和环境效益实行以奖代补。按照事权划分,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

3.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财建〔2015501号)要求,以企业自愿为前提,通过表彰先进、政策鼓励、提升标准,推动完善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制定和完善我节水环保“领跑者”指标(包括主要产品行业用水定额、行政区域用水和排污总量限额等),发布节水环保“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开展节水环保对标活动,对节水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的激励,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配合单位: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县水务水电局

(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依规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法规的咨询,适时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主动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要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以“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继续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各类绿色单位的创建工作,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道德观和绿色消费新风尚,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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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夏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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