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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xhxrmzf/2026-00271
  • 标      题:中共夏河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夏河县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夏委办发【2023】
  • 发文机关:夏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09-04
  • 发文日期:2023-09-04

中共夏河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夏河县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9-04   作者: 点击数:  

中共夏河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夏河县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夏河县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夏河县委办公室    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


夏河县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23〕4号)、《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倍增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组通字〔2023〕34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发全县农牧村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大力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倍增计划,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收益多、奖励多,收益少、奖励少,没有收益、不奖励的原则,不得违规、举债奖励,严禁借用奖励套取集体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和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奖励。奖励对象包括村干部、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

第二章 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一)经营收入。村集体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生产生活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冷库、仓库、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农田水利等归村集体所有的生产性设施,村集体进行经营或租赁获得的收益;对路旁、渠道、沟旁等闲散地块进行清理整理,种植经济苗木或作物等的收入;村集体房屋的出租收入。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村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经济组织上交的利润。

(三)投资收益。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四)其他收入。村集体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依法依规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盘盈收入等。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往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第七条 上级单位奖励给村级集体的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处置集体资产等不属于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八条 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指村级集体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

第九条 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当年新增部分,不得分配往年已有积累,不得分配各类扶持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组织经费、各类拆迁补偿和其他与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无直接关系的收入。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下同)的村。

第十一条 享受奖励的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工作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双好双强”标准。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一)当年受到党纪、政务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

(三)对村集体经济发展漠不关心,未参与村集体经济生产经营或管理的人员。

(四)乡镇认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因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的村,不得申报奖励。未经审核的村集体收入一律不得发放,经审核不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奖励的资金不得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一律不得发放,坚决杜绝“账外账”。

第十三条 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激励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对于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允许发放奖励。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乡镇要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的评定,要综合考虑各村发展基础、资源禀赋、收益增幅等因素。

第十五条 根据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况,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绩效奖和一次性奖。

(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指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在20万元以上,且保持村级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总量较上年不减的村,可从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金额作为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集体的发展基本奖,且提取数不得超过结余数。发展基本奖设最高限额,每人发放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本人领取村干部报酬的10%。

(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绩效奖。指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在30万元以上,且增长较大的村(年度可分配收益增量达到5万元以上),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结果,按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增量不超过10%的比例奖励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一次性奖。按收益额度大小,对村干部、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集体分三个奖励等级:村级集体经济年可分配收益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村,给予一次性3万元以内奖励;首次达到40万元以上村,给予一次性4万元以内奖励;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村,给予一次性5万元以内奖励。

第十六条 各村根据考核奖励情况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同时要统筹考虑当年度正常离任的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村工作时间及贡献大小等情况。

第十七条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各村发展集体经济考核评价结果要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进行表彰或表扬,优先推荐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对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各类评先选优对象。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 村级申请。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对奖励事项进行商议决策,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报乡镇党委审核。每年3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村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向所在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上年度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及增长情况、奖励人员及数额、奖励分配方案等,并提交《奖励资金审核表》。

第十九条 乡镇党委审核。由乡镇党委、政府成立审核小组,对上报村的年度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和分配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核,于一周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对村级集体创办的公司、合作社等主体生产经营形成的收益,年终审核时应提供会计报表、账册等资料,乡镇审核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核机构核实收益数额。

第二十条 决议和公示。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乡镇派员参加。审议通过后,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受奖励人员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备案管理。各村及时将审核资料报所在乡镇党委备案;乡镇党委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党委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严守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奖励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奖励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党委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奖励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夏河县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

实施办法(试行)

审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23〕4号、《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倍增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组通字2023〕34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发全县农牧村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大力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倍增计划,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收益多,奖励多,收益少,奖励少,没有收益,不奖励的原则,不得违规、举债奖励,严禁借用奖励套取集体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和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来奖励。奖励对象包括村干部、下派村干部、专业化管理的村党组织书记、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挂职干部、到村任职的选调生、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


第二章 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1)经营收入。村集体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生产生活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冷库、仓库、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农田水利等归村集体所有的生产性设施,村集体进行经营或租赁获得的收益;对路旁、渠道、沟旁等闲散地块进行清理整理,种植经济苗木或作物等的收入;村集体房屋的出租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村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经济组织上交的利润。

3)投资收益。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4)其他收入。村集体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依法依规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盘盈收入等。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往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第七条 上级单位奖励给村级集体的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处置集体资产等不属于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八条 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指村级集体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

第九条 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当年新增部分,不得分配往年已有积累,不得分配各类扶持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组织经费、各类拆迁补偿和其他与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无直接关系的收入。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下同)的村。

第十条 享受奖励的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工作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双好双强”标准。

第十一条 以下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一)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

(三)对村集体经济发展漠不关心,未参与村集体经济生产经营或管理的人员。

镇认为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因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的村,不得申报奖励。未经审核的村集体收入一律不得发放,经审核不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奖励的资金不得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一律不得发放,坚决杜绝“账外账”。

第十二条 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情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激励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对于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允许发放奖励。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镇要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各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的评定,要综合考虑各村发展基础、资源禀赋、收益增幅等因素。

第十四条 根据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况,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绩效奖和一次性奖。

(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指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在20万元以上,且保持村级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总量较上年不减的村,可从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金额作为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集体的发展基本奖,且提取数不得超过结余数。发展基本奖设最高限额,每人发放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本人领取村干部报酬10%。

(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绩效奖。指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在30万元以上,且增长较大的村(年度可分配收益增量达到5万元以上),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结果,按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增量不超过10%的比例奖励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集体。

(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一次性奖。按收益额度大小,对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集体分三个奖励等级:村级集体经济年可分配收益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村,给予一次性3万元以内奖励;首次达到40万元以上村,给予一次性4万元以内奖励;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村,给予一次性5万元以内奖励。

第十五条 各村根据考核奖励情况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同时要统筹考虑当年度正常离任的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村工作时间及贡献大小等情况。

第十六条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各村发展集体经济考核评价结果要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进行表彰或表扬,优先推荐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对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和各类评先评优对象。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村级申请。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对奖励事项进行商议决策,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并报党委审核。每年3月底前,符合奖励条件的村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向所在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及增长情况、奖励人员及数额、奖励分配方案等,并提交《奖励资金审核表》。

第十八条 党委审核。成立由乡镇纪检、党建办、财政乡村振兴站、农业农村等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上报村的年度集体经济可分配收益和分配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核,于一周内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对村级集体创办的公司、合作社等主体生产经营形成的收益,年终审核时应提供会计报表、账册等资料,镇审核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核机构核实收益数额。

第十九条 决议和公示。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镇派员参加。审议通过后,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奖励资金发放至村干部或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备案管理。各村及时将审核资料报所在乡党委备案;党委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报纪委监委、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委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奖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严守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奖励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奖励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党委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奖励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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