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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5-06-25   作者: 点击数:  

“铁拳”行动是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履行执法监督、从严整治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2025年以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市场经营活动,重拳出击,秉公执法,处罚调解了一批与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件。现将公布如下:

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夏河县某百货超市无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案

2025年3月19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夏河县某百货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罚款人民币374.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0日夏河县烟草专卖局履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夏河县某百货超市冷藏柜上方的塑料盆中有不同品种卷烟销售展示,且检查发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夏河县某餐厅后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4月23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夏河县某餐厅后厨冷冻柜存放使用的标称“当归和党参”两种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5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夏河县某餐厅后厨使用有标称“当归和党参”两种过期食品原料,后厨未设置“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食品”专存区标识,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餐厅后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夏河县某食杂店销售无检疫冻肉制品案

2025年5月27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夏河县某食杂店销售无检疫证明标识冻肉制品(鸡爪)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未经检疫的凤爪9包,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0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夏河县某食杂店销售无检疫证明标识的冻肉制品(鸡爪),现场查获涉案物品9袋(包)。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检疫证明冻肉制品的违法事实。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夏河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侵权的商品案

2025年6月17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夏河县某超市销售2025年“315”晚会曝光产品“苏菲超熟睡290、420、350”等型号产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没收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0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夏河县某超市销售2025年“315”晚会曝光产品“苏菲超熟睡290、420、350”等型号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现场查获涉案物品210袋(包)。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费维权案例

案例五:夏河县某美食城利用平台订单实施消费欺诈案

2025年1月31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12345平台关于夏河县某美食城欺诈消费者的投诉,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投诉人通过美团平台团购套餐后上桌的菜品与团购页面展示并不一致,构成消费欺诈的违法事实,此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未予以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调解,赔付人民币300元。

案例六:夏河县某食品直营店销售过期食品赔偿案

2025年3月3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12345平台关于夏河县某食品直营店销售过期食品要求退款和赔偿的投诉,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商家未能及时下架过期食品导致投诉者的利益受损,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予以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做出退一赔一的调解处理,赔付人民币640元。

案例七:夏河县某旗舰店藏香虚假宣传退款案

2025年4月23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12345平台关于夏河县某旗舰店藏香虚假宣传的投诉,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涉案产品注有“积德辟邪、杀菌除污、新醒空气、预防流感、益智养性、解除疲劳”等内容,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予以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做出退款的调解处理,退付人民币988.53元。

案例八:夏河县某公司预包装食品配料表食品添加剂标示未展开案

2025年5月12日,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关于夏河县某公司预包装食品配料表食品添加剂标示未展开问题的信件投诉,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涉案产品预包装盒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未展开标示,构成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违法事实,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第九项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4之规定。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予以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做出赔款的调解处理,赔付人民币500元。

市场监管系统将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把服务贯彻于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各环节,持续加大曝光典型案例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形成执法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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