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夏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相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23-11-23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夏河县城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禁止时间:区域内全年禁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区域:昂去乎村至黄茨滩村全部区域(其他区域及各乡镇倡导禁燃禁放)

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的相关规定

(一)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禁燃禁放区域内因特殊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应急、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禁燃禁放区域范围内烟花爆竹违规销售点。

)发改、教育、工信、民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文旅、市场监管、融媒体、环保、卫生等部门单位及相关乡镇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引导及监管工作。

三、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的相关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非指定区域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由县(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违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造成财物损失,由相关单位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和处理。

对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依法举报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941—110

 县应急管理局:0941—712633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41—7121684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夏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