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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02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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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扶贫〔2021〕9号)和《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扶贫〔2021〕10号)等文件精神,2021年第二批下达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728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4484万元,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800万元。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衔接补助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确保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障产业扶贫向产业振兴转变,着力解决持续稳定增收问题。编制了2021年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经县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和十五届县委第92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随文下达。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按照省州乡村振兴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管理,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做好张榜公示,项目计划必须在乡(镇)一级公示,入户项目中拟扶持人员花名册必须在村一级公示。 三、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16号令的规定,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 四、任何单位都不得挤占、挪用、滞留扶贫资金或随意调整项目。 五、以上所有资金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必须打到脱贫户“一折通”账户及中标公司对公账户。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下达内容实施相关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乡村振兴、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努力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部门要对已建成的项目,由乡级政府组织项目所在地乡村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乡村自验,填写自验表并形成乡村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后上报县乡村振兴部门申请县级抽验,县级验收通过后及时组织报账工作。 附:1.夏河县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表 2.夏河县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表 |
附件【(最终版)2021年第二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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