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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5-06-26   作者: 点击数: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央和国家机构改革文件精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局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甘资用发〔202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文件,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监督指导机制。县农科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机构职能,会同有关单位多次会商,拟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申请条件审批流程职责分工、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内容。

二、主要内容

(一)部门职责。

农科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依照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建筑面积、高度、风貌、色彩以及采光、通风等符合规划要求及建房相关技术规定,加强农村住房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二)申请条件

1.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宅基地用地标准。

1)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三)审批流程。

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审批制度。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表》(申请理由需详述的可加写申请书一份)、承诺书,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婚育状况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讨论,并将户主姓名、家庭人口、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进行审查。

4)联合审查。乡镇政府接到宅基地申请材料后,组织县农科局、县自然资源局、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建房申请人等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建房位置,建房标准,做好地基放线、基槽开挖等实地丈量工作,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等资料,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勘测定界报告,对申请事项完成实质性审查,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县农科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并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提出审批建议。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勘测定界报告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呈报县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按规定及时办理规划许可;乡镇政府取得县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上签署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涉及水务、交运、供电等部门的,要相应征求意见

5)制发批准书。乡镇政府根据联合审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批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乡镇政府在收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批准文件,后向农户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申请人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备注栏签收,并在附图上签字捺印。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材料或不予通过的理由。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应当开工建设。因故在2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续,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6)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县农科局、县自然资源局、村委会、村民小组、建房人等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

7)登记确权。村民住房建成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土地房屋测绘成果等相关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对涉及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应按规定注销原宅基地产权,方可申请新宅基地不动产登记。

、关键词诠释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夏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夏河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941-7121411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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