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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04-03   作者: 点击数:  

 

为了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管理,建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现向社会公布《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1117日前反馈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电子邮箱:983624148@qq.com

  通信地址:夏河县党政综合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发改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1-7121113

  附件: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草案)


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管理,建立机动车停放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和服务收费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减小交通压力,推进城市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停放提供场地和管理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公安交警、城市管理、旅游管理、交通运输、住建、税务等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版)》规定的定价权限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区域划分、停车泊位设置、登记备案及机动车停放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确定停车设施类别、等级、车辆类型和机动车停放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经营者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旅游景区(点)停车区域划分、停车泊位设置、登记备案及机动车停放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旅游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设置。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费管理形式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类型分为室外停车场(含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和室内停车场(泊位)。

(一)室外停车场(泊位)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车场,包括经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设施设置的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

(二)室内停车场(泊位)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泊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

(三)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乡镇街道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包括行车道停车泊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含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泊位)。

第六条 路内停车泊位(包括城市街道、乡镇街道)不施划中型以上客运、货运车辆泊位(特别情形除外),在一定区域内应施划残疾人机动车、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等专用停车泊位,且按右侧顺向停放(人行道停车泊位除外),不得逆向停放。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四)鼓励单位停车场(泊位)面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根据不同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广场、公园、公立医院、学校、银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机场、汽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泊位);

3.全额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泊位)。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泊位)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场所、物流园区、办公写字楼等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泊位)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但上调幅度不得高于政府定价的50%

第三章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第十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协商议价为主,可执行月卡制、季卡制、半年卡制、年卡制。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小区经营管理者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根据小区停车场建设的投资性质,参照县政府定价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经营管理者与业主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人防、应急抢险、医疗救助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划定小区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四章 差异化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综合考虑投资主体、投资性质以及区域地理位置、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投资、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对不同机动车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资源性质、设施类型,实行路内高于路外、室内高于室外、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等差异收费政策,逐步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控机制。

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情况,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车辆类型,按照占用停车设施面积大小、占用车位数量等资源占用情况,实行差异化收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三轮及以下,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

(二)小车:客车≤9座,货车≤3吨(载重);

(三)大车:客车>9座,货车>3吨(载重)。

第十九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原则上采取计时收费的计费方式,不分日间和夜间(除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外)。各停车场(泊位)可按累进式加价的计费办法,超过基本计费时段按每小时加收,不足一个计费时段按一个计费时段计收,连续停放时间达到24小时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日计费时段),收费不得超过限定的最高标准。

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根据城市街道道路的通行高峰、拥堵时段和机动车停放时间,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限制机动车停放时间,引导机动车车主合理选择时段行驶,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

(一)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自08:00时(含08:00时)至20:00时,夜间自20:00时(含20:00时)至次日08:00时。

(二)城市街道道路机动车通行高峰是指中午、下午干部职工上下班和家长接送孩子、生活物资采购等频繁出行的特定时段。中午1130(含1130时)时至1430时)、下午1700时(1700时)至1900时。

(三)城市街道道路机动车停放重点区域是指县城城东新区甘加路口至尕寺沟区域(包括步行街至天珠国际大酒店,天珠国际大酒店至河南村桥)。

在以上交通拥堵时段和重点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含1小时)收2元停放服务费,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停放服务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路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可参照县城街道区域通行高峰、拥堵时段和机动车停放时间执行。

第二十二条 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放服务收费的减免政策:

(一)室外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由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殡仪馆、公立医院、公办学校、机关单位、图书馆、体育场等公益性特征的配套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夜间停放的车辆;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新闻采访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执法、环卫、殡葬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五)新能源车辆在各类停车场(泊位)停放的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在充电桩充电停放时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举办各类大型集会活动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集会场地附近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免收停放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减免的车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停车场(泊位)的建设应当根据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保障畅通、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周边路段设置免费停车泊位。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面向公众开放停车场(泊位)和免费停放。

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尽量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放场所。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关机关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定的所有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向住建、旅游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予以登记备案,确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类别和收费标准,取得设立停车设施的备案登记证明。

(一)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合同或协议、法人身份证、联系方式、收费人员信息等)。

(二)停车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停车场(泊位)位置示意图及总平面图。

停车场(泊位)经营主体及停车使用性质、收费人员等发生变动时,应将变动信息同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取得设立停车场(泊位)的备案登记证明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收费。

第二十八条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场(泊位)经营管理者在停放人停放和驶离机动车时要向停放人明确告知停车计费开始与驶离时间。

第二十九条 鼓励临街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空闲场地投资建设停车场(泊位)。建设停车场(泊位),经住建、公安交警、旅游管理、城市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验收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和停放服务收费人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包括电子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未按规定出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收费,并可向税务、财政、价格主管等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由经营管理者安装必备的收费设施设备和引导系统,鼓励建设自动收费停车场,实行停放收费电子结算方式。安装设备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侵害公共利益。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市场监管、价格主管、公安交警、城市管理、旅游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一)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私自设立停车场(泊位)进行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位置、面积或用途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

(四)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明显偏高的;

(五)不使用合法票据的;

(六)不执行停放收费减免政策的;

(七)其他违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州政府出台新的政策与本办法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上以前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夏河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草案).web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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