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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意见批评双评议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论述精神,有效解决代表建议(议案)、意见、批评(以下简称意见建议)质量问题和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办理工作实效,夏河县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开展“双评议”,即对代表建议(议案)、意见、批评的提出质量进行评议;对代表建议(议案)、意见、批评办理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夏河县人大常委会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对代表建议(议案)、意见、批评的评议 第三条评议内容,主要评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贴紧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是否具有促进工作、改善民生、推动发展的采用价值,是否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是否格式规范。 第四条评议形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承办单位对代表意见建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好、中、差”,评议结果作为评选“代表优质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对承办单位的评议 第五条评议内容,主要评议承办单位和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及办理效果,是否明确专人负责、是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办理工作、所提可行性事项是否办理到位、是否主动与提建议代表进行沟通并按规定及时回复。 第六条评议范围,经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意见建议。评议形式,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建议办理评议工作专题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建议代表和群众代表进行集中评议。 第四章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评议结果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 第八条评议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评选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评议为“不满意”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将启动质询程序,并将评议结果上报党委,作为对承办部门和单位领导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将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进行“双公开”,即:公开代表意见建议办理评议结果,对代表意见建议办结率和评议满意率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公开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答复内容。 第十一条对代表的意见建议的双评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并推荐“代表优质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解读稿:征求意见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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