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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夏河县涉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08   作者: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

《夏河县涉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5日


夏河县涉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涉粮资金(以下简称“涉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粮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县级粮食安全方面的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项目预算资金、年中追加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涉粮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涉粮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涉粮项目主管单位认真履行部门预算主体责任,负责编报年度涉粮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申请,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配置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确保涉粮专项资金安全有效,做好涉粮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涉粮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涉粮项目主管单位编报的涉粮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县人大批准后的预算下达部门预算指标,按照涉粮项目主管单位用款申请计划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进度拨付资金,做好涉粮专项资金财政再评价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 涉粮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编制报送。涉粮主管部门按照涉粮专项资金的控制数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建议(包括具体项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分配办法),按程序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级财力,对涉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县级预算经县人大批准后,按照涉粮主管部门需求拨付下达,涉粮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做好项目资金执行的前期工作,根据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提高涉粮专项资金执行效率。涉粮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资产配置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必须严格审核涉粮主管部门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条 涉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部门日常公用支出和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涉粮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法定程序调整。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涉粮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使用信息。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涉粮主管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涉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涉粮主管部门要在涉粮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全面设置涉粮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县财政局负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

(二)在涉粮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涉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涉粮主管部门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于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应当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

(三)涉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涉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如实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局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涉粮资金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涉粮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涉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对涉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类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预算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一)县财政局对涉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以及执行全过程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二)县审计局对涉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资金效益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涉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对涉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支出合规、及时、安全。

第十五条 涉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涉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夏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链接:夏河县涉粮资金管理办法.docx

政策解读:夏河县涉粮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夏河县涉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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