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河路及柔扎村等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作者: 点击数:  

《滨河路及柔扎村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滨河路及柔扎村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全面改善城区居民出行条件和生活环境,尽快打通城区滨河路,提升海螺湾广场基础设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提高城区品位、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先规划后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公正征收、协议征收、和谐征收和安全征收,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房屋征收范围

城区滨河路西段3户住户,柔扎村桥东侧5户。

三、房屋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步骤

(一)宣传动员。组织人员深入住户宣传,与被征收人进行座谈交流、谈心谈话等多种形式,向群众认真讲解国家和省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耐心细致地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真正让被征收人了解实施该项目的目的、意义,动员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二)调查摸底。组织人员对涉及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登记,对土地、房屋权属进行核查,全面掌握房屋、土地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组织评估。与被征收人共同商议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要公正、客观开展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公布方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按程序向社会进行公布。

(五)签定协议。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临时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妥善安置。对被征收房屋要求进行产权调换并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实行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对不要求安置的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七)实施搬迁。对达成协议的,由被征收人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达成协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下一步司法程序。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住宅补偿方式及标准

1.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和货币与产权调换相结合补偿等三种方式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按照产权调换比例折算为建筑面积后按勒吉合棚户区改造地块房屋政府售价予以货币补偿,附属物等按综合评估价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1:1.3的比例折算。调换房源就地安置在勒吉合棚户区改造二期地块房源中。

(3)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被征收房屋折算面积超过所选楼房面积的部分,按楼房政府出售价给予货币补偿,所选楼房面积超出折算面积的部分按所选楼房政府出售价由被征收人补缴差价。

被征收人可以在以上三种补偿方式中任选一种。

2.产权调换采取就地补偿方式

(二)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在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定范围以外的非法侵占土地修建的建筑物、属违章建筑依法搬迁,不予补偿。

2.对居住在同一被征收房屋中的2户及以上被征收人(如:2户持有1份《产权界定书》的),按《产权界定书》载明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3.在国有土地上私建的房屋,因未办理土地、房产等相关手续,属非法建筑,应依法搬迁,不予补偿。但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建保〔2010〕107号)文件有关规定,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可就地安置住房一套,全部费用由被征收人按楼房综合成本价承担。

4.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国土、住建等部门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监察、国土、住建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征收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5.对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除外),在一年过渡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搬家费3000元和过渡费7000元,超出一年过渡期限的过渡费每月按500元给予补助。

6.被征收人的空宅基地,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土地基准地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分等级,形成综合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如需住房的按楼房综合成本价进行购买。

7.楼层调换,按照房屋征收协议签订的前后顺序优先选择。

六、房屋征收时间

2022年4月1日——2020年5月15日。

七、责任及处罚

(一)被征收人要支持、配合征收人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有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个别无理取闹、阻挠正常征收工作,组织或煽动闹事、损害大多数被征收人利益,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人身攻击,严重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方案由夏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组织机构

夏河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征收安置领导小组,负责调查、研究、决策征收和建设当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文件单独下发。

九、工作纪律

负责组织、评估、安置、搬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勤政廉洁、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解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