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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夏河县自然资源局本级决算公开说明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八、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十二、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等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八)负责组织全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起草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 (十四)根据授权,对乡镇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重大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乡镇有关依法行政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管理及其生态保护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规划计划、方法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或参与起草与林业和草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制度草案、重大政策意见等。保护管理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并组织开展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造林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全县天然林保护、草原禁牧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退耕(牧)还林(草)工作。指导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全县植树种草、森林抚育等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与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碳汇发展等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县森林、林地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公益林区划和管理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指导编制全县森林经营规制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森林覆盖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职责权限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传审批管理、木材及林副产品凭证运输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草原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草畜平衡及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拟面全县湿地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拟订全县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协调相关职责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实施并监督。指导和审核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检查全县主管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县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根据实际,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开展自然保护地变更调整工作,按权限程序报批。提出或审核新建自然保护地的建议,指导开展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名录。指导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等。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荒漠化调查,组织编制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理。 (二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及配套改革、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草原改革有关意见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拟订支持全县农牧村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划意见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集体林业经济发展,指导、监督农牧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乡镇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二十二)负责林业产业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 (二十四)落实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涉及林业和草原相关任务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十五)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规见并监督实施,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按权限审核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林业和草原项目投资。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财务资产管理与核算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执法及监管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普法宣传,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应诉、复议,听证等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公安、林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林政执法队伍。 (二十七)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与交流合作等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八)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和州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责调整 1.划入县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的对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等7项其他行政权力职能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县农林工作站承担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2项行政许可和《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等2项其他行政权力职能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3.将县草原监理站承担的临时占用草原审批等4项行政许可和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项行政征收职能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4..将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职责划到县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 5..将农田整治项目职责划到县农业农村局。 6..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职责划到县应急管理局。 (三十一)职能转变。 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加强、优化、统筹全县林业和草原方面的能力建设。切实加水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加强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承担办理县政府公布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 二、机构设置: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财务、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办等工作。监督局派驻县政府政务大厅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综合性政策文件的会签、会审,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部门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组织协调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自然资源管理领域重大备选项目。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监督、部门决算、政府财务报告、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与年度综合规划计划。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各类工程项目资金的申报、下达和使用管理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稽查检查工作。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按权限审核、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林业和草原项目投资。编制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精神文明、统战、维稳、信访、保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党员管理、发展和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审、干部教育培训、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自然资源股。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质量检验、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登记资料。负责重点国有林区、县级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指导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国土空间规划股(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报国务院、省、州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实施等情况的监督工作。监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实施情况。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行为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协调处理规划管理重大风险和问题。负责拟定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初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州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四)耕地保护和测绘地理信息股。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贯彻执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拟订和实施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相关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地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自然保护地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拟订全县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并协调实施和监督。指导和组织审核县级主管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检查县主管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由县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具体工作。协调开展自然保护地变更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核和报批。提出或审核新建自然护地的建议,承担开展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开展全县湿地资源调查,负责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全县湿地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提出和调整提出全县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名录意见。指导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的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及科学研究等。 (五)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管理在我县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核及县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和出让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承办并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防灾减灾与安全生产股。落实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相关任务要求,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抗寒、抗旱、防汛等防灾减灾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六)林草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县造林绿化、林业生态建设相关政策措施、规划计划、方法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全县一般性林业生态保护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指导管理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管理全县公益批和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国土绿化工作,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县各类林业基地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与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发展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荒漠化调查,荒漠化动态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拟订全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与修复的相关规划计划、方法标准等,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县退牧还草、退耕还草、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沙化草原治理、草原鼠虫害防治等各类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等工程项目。指导开展全县草原生态环境监测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与防治、检疫等工作。指导草原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和监督、指导监督全县森林、林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管理全县各类森林、林地专项区划界定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益林保护管理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指导编制全县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森林覆盖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承担职责权限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伐审批管理、木材及林副产品凭证运输等工作。承担林业普法宣传、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应诉、复议、听证等工作。指导管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林政稽查队、木材检查站工作,负责重大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的督办、查处工作。指导乡镇林业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草原保护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监督全县草原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县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动态评价工作。负责全县草原休牧禁牧、封山禁牧、草畜平衡及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工作。承担职责期限内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工作。承担草原普法宣传、依法行政以及行政应诉、复议、听证等工作。负责重大草原行政执法案件的督办、查处工作。指导草原监理站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及配套改革、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有关意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拟订支持全县农牧村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划意见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综合服务机构、林业和草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推动全县集体林业经济、林下经济发展,指导推动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指导、监督农牧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转基因生物安全,协调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质量发展与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全县重点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组织开展全县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组织建立林业和草原种质资源库,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和推广。指导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质量。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信息与交流合作等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技攻关及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负责林业和草原技术监督、技术开发利用及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科技项目、交流合作项目等的申报运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县林业和草原信息化建设、生态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工作。 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联防联动、监测预警、巡查管护、火源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督促检查工作。指导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拟订全县天然林资源保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编制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年度计划任务的下达和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审批;负责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和运行监督管理;开展年度、阶段检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调查研究和阶段性成效评价及竣工后的评估工作,负责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信息及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拟定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编制全县退耕还林工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任务的下达和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审批;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和运行监督管理,开展年度、阶段检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调查研究和阶段性成效评价及竣工后的评估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信息及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部门领导职数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件1:Z0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见附件2:Z03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见附件3:Z04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件4:Z07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件5:Z01_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见附件6:Z08_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见附件7:Z09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件8:Z1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故本表无数据。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见附件9:F03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2年度收、支总计均为26911.10万元。与上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8205.44万元,增长209.12%,主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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