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夏河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12-07   作者:中国夏河 点击数:  

关于印发《夏河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牧林业局、公安局、卫计局、质监局、供电公司,县政府法制办

《夏河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已经20171016日夏河县河长制工作第一次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夏河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1016



夏河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全面推进落实河长制,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促进河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夏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7144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河长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各级总河长、河长名录、河长职责、河流基本情况、治理目标、联系部门、监督电话等。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县直各责任单位和乡镇应将可以公开的河长制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公示牌等主要载体向社会全面公开。

(三)公开信息处理。县直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确保公开的内容准确无误,报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公开。河长信息发生变动,要在15个工作日完成工作网站更新,20个工作日内完成河长公示牌更新。河流治理信息可根据内容重要性,随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  建立县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河湖管护中存在突出问题;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通报范围。乡镇党委、政府,县委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三)通报形式。州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部分事项经县级总河长或河长审定后以主流媒体、工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1.县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州级河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县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县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通报中要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期限以及责任河长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4.县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度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三条  建立州级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一)信息共享内容。全面推行河长制成员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方面数据资源。

(二)信息共享途径。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三)信息共享范围。乡党委、政府,县河长制成员单位。

(四)信息共享流程。

1.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

2.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直接向提供部门索取。

3.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涉及上级部门的,由上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协调,涉及州级有关部门的提交州级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5.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五)信息共享安全。

1.信息共享中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信息提供部门应当予以提前说明,信息共享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其保密规定。

2.信息提供单位不对信息在其他机关单位使用安全问题负责。

3.使用共享信息的机关单位负责管理共享获得的信息,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密等行为负责。

4.信息共享安全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附件:
  【来源】:夏河县人民政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