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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河县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2-07   作者:中国夏河 点击数:  

关于印发《夏河县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林业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质监局、供电公司,县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夏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714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现将《夏河县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夏河县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试行)》

                               

 

 

 

 

 

 夏河县水务水电局

                                             2017121



夏河县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试行)

 

为全面推进落实河长制,督促各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客观公正评价工作绩效,根据《夏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7]144),结合夏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核制度

 

第一条  考核原则

()协调统一原则。 河长制考核与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衔接统一 。

()动态考核原则。按照州委、州政府、州级河长以及县委、县政府、县级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办法),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

()统分结合原则。考核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 相关单位分工负责。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乡镇级河长,县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内容

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日常巡查监管、群众举报或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考核程序

()制定考核方案。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经县级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级总河长会议审议印发。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具体时问安排等。

()开展年度考核。接照考核方案,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

()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经县级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级总河长会议审议、评定。

()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公布,抄报县委、县政府及省、县级相关部门。

第五条  考核结果

()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的,为优秀等次;80分、<90 分的,为良好等次;60<80 分的,为一般等次;<60 分的,为较差等次。

()乡镇级总河长、河长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的,为优秀等次;80分、<90 分的,为称职等次;≧60分、<80 分的,为基本称职等次;<60 分的,为不称职等次。

()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优异的乡()党委、政府及总河长、河长,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对措施不力、群众反响较大或河湖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日常巡查监管、群众举报或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可直接确定为较差(不称职)等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运用

()河长制考评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级总河长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乡镇级总河长、河长,由县委组织部和上一级河长对其进行约谈,发出预警提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与问责的依据,作为县直有关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

 

第二章  问责制度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在考核中不认真履职、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的,由县河长制办公室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可报县委、县政府或县级河长会议研究问责。

()在考核中存在故意谎报瞒报或数字造假、欺骗考核组织等行为的,除直接确定为较差(不称职)等次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长制工作責任追究纳入《夏河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对违规越线的责任人员及时追责。

 

第三章  激励制度

 

第八条  表彰激励

对于河长制工作考核优秀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子以表彭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夏河县县级对乡镇级河长制工作的考核与激励。

第十条  本制度由夏河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11日起施行。


 

 附件:
  【来源】:夏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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