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夏河县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2-07   作者:中国夏河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林业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质监局、供电公司,县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夏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7)14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现将《夏河县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夏河县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

 

 

 

 

                                  夏河县水务水电局

                                    2017年12月1日



夏河县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按照《甘南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南办发〔2017〕16号,根据《夏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对乡(镇)级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即按照《工作方案》及州级相关文件对时间节点要求,对各地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验收主体为甘南州党委、政府,验收对象为各乡(镇)党委、政府。

第四条             验收工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提出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细则与标准。

第五条             验收实行组长(或主任)负责制,由县直相关部门牵头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或验收委员会),对各乡镇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条           验收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

(二)水利部、环保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

(三)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

(四)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办发〔2017〕44号);

(五)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7〕51号);

(六)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的函》(甘水建管发〔2017〕189号);

(七) 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南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甘南办发〔2017〕16号);

(八) 中共夏河县委办公室、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夏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7〕144号);

(九) 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验收程序为县、乡自下而上逐级完成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验收,由乡(镇) 向县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后开展。

第八条  验收主要内容:

(一) 河湖名录确定情况。根据河湖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提出由县、乡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情况,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情况。

(二) 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印发时间,进度安排、阶段目标设定、任务细化等情况。

(三) 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乡、村河长制协调推进体系建立情况,河长设置情况,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人员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设立及监督电话畅通情况等。各乡镇是否在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河长体系。

(四) 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制度、激励机制、验收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 一河一策方案制定情况。所辖河流一河一策的健康评估工作与治理保护方案制定等;

(六) 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河湖采砂规划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相关部门及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宣传引导、经验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

(七) 各级河长履职情况。各级总河长对本辖区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导、调度和协调情况;各级河长对相应河湖治理保护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情况,对本级相关部门和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督导和推动情况。

(八) 整改落实情况。国家和省、州级各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应积极接受并配合县级河长制验收工作。

第十条             河长制工作验收合格的,签署《夏河县乡(镇)级建立河长制工作验收清单》,作为各乡(镇)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档案;河长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被验收单位对象应当按照验收工作小组(或验收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报请验收工作小组(或验收委员会)进行复验,复验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验收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验收最终结果由县程委、县政府统一印发各乡镇并纳入当年地方党政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来源】:夏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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