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夏河县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12-07   作者:中国夏河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林业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质监局、供电公司,县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夏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做好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现将《夏河县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夏河县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夏河县水务水电局

                                              2017121

 

 

 

 

 

夏河县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落实河长制,保障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夏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县委办发〔201714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河长制工作督查。

    第三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与实施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主体及对象。

(一)责任单位督查。县级责任单位负责对口督查下级责任单位工作情况。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查。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查县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情况。

(三)党政督查机构督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县河长制办公室、县级责任单位、乡镇党委政府工作情况。

(四)河长督查。县级总河长、河长负责督查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乡镇级总河长、河长工作情况。

第五条 督查范围。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议、意见等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州、县级总河长、河长指示、批示和河长会议确定的各项政策、意见及交办的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州、县级河长会议决定的重点工作和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四)河长制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第六条 督查内容。

包括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工作台帐、“一河一策”等制定、建立情况;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采砂管理、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以及执法监督管理等主要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推进落实情况;河长及有关单位履职尽责和部门协同联动情况;河长制工作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 督查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独立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督查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为主体,可联合也可独立开展河长制督查。

第九条 工作方式。

(一)拟定方案。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拟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方式、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经县级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县总河长批准后执行。

(二)实地督查。督查工作实行牵头人负责制。督查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具体包括听取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或乡镇河长关于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与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和公众交流座谈,查阅地方推行河长制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河湖现场等。督导检查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

(三)意见反馈。督查组在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县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导检查报告,并按一县(市)一单方式,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反馈相应的县(市)。县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报县级总河长。

第十条 结果应用。

督查结果直接作为乡(镇)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督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四级提醒,根据程度发出提示函、交办函、督办函、约谈函,督促责任河长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进行整改。

(一)提示函。针对河长制重大整治任务的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通过提示函提前预告提醒。

(二)交办函。针对上级部署、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省、州、县级河长批示的事项,通过交办函进行交办。

(三)督办函。针对河长制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和存在明显问题的地区,通过督办函进行督办(参照《夏河县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执行)。

(四)约谈函。针对思想上不重视、作为上不主动、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单位,由县河长办报请县级河长同意后发出约谈函,约谈相关河长,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督查整改。督查报告经总河长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通报中的问题,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十二条 对以下五种情形,按照程序报批后,交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照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因庸政怠政懒政导致决策失误,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导致河长制进程严重受阻的;

    (三)因重视不够、贯彻乏力,导致河长制工作明显滞后的;

    (四)河长制推行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情形的;

(五)经督查督办后,未能按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的。

第十三条 督查对象要积极配合督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妨碍或者干扰督查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制定相应河长制督查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来源】:夏河县人民政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