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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西部协作支持消费帮扶 行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31   作者: 点击数:  







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西部协作支持消费帮扶

行动办法(试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省州驻夏各单位

《东西部协作支持消费帮扶行动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



东西部协作支持消费帮扶行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东西部协作消费帮扶工作,提升品牌创建意识,加快我县农特产品销售步伐,增加群众收入,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办法。

第二章 奖补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生产、销售农特产品和民族特需品,带动低收入人群持续致富的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乡村就业工厂、电商平台等均为本办法奖补对象)。同时此类经营主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在夏河县境内的经营主体。

2.经营主体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乡村就业工厂或乡村就业帮扶车间并获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加工销售产品被认定为消费帮扶产品

第三条 经营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

第四条 经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需提供主体资质文件、相关认定资料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奖补资金从东西部协作帮扶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奖补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奖补类别及标准

(一)帮扶产品线上、线下销售奖补。符合奖补条件的规上经营主体通过线上、线下销售方式在东部协作地区和中央定点帮扶单位以及省委其他地区销售的,按照销售额的5%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销售发票、销售合同、收款凭证等认定销售额。

(二)直销馆(专柜)奖补。对在天津设立的“天津甘南馆”,按照优先原则,最高每年补贴运营费用10万元;每年给夏河县销售收入靠前的2家特产馆(专柜、专馆)各奖补5万元。奖补企业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销售发票等印证材料。

(三)品牌培育奖补。对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其中任意一项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取得生产许可证、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取得溯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或省级驰名商标产品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5万元。

(四)宣传推介奖补。对参加国家、省、州、县统一组织的农特产品展销会(含推介会、产销对接会等)经营主体,每参加一次奖补推介宣传费1万元;在省级以主流媒体开展农特产品成果推广宣传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奖补企业需提供相关宣传音像资料等印证材料)。

(五)收购奖补。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收购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农特产品及其生产原料的(包括不限于:牛、羊、鲜奶、毛皮等),按照收购额的6%奖补;收购一般户农特产品及其生产原料的,按照收购额的4%奖补。最高不超过80万元。奖补金额收购发票、收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认定收购金额。

第五章 奖补流程

第七条 经营主体要在当年10月份以前,向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的资金奖补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所申报奖补项目要求的佐证资料。

第八条 请收购奖补的经营主体要同时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交被收购方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佐证资料,由县乡村振兴局认定是否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或一般户。

第九条 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结果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经县政府审议同意后,评审结果通过夏河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以上各项为同类奖补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对在奖补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主体,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夏河县人民政府2020年11日下发的东西部协作支持消费扶贫行动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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