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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7-31   作者: 点击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20263


当事人名称/姓名: 甘肃中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704048952

地址/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2号(爱民新技术汽修厂院内)办公室3-4楼

我局于 2026 7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7月6日,根据省大气远程监督帮扶线索核查及全省交叉执法检查组移交线索,称:“夏河祁连山安多水泥有限公司委托甘肃中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2026年第一季度自测,报告显示厂界无组织氨的检测方法为《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3-2009),排污许可规定的检测方法为《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4-2009),检测方法不一致”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甘肃中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2号(爱民新技术汽修厂院内)办公室3-4楼,法人为杨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704048952,经营范围为检验检测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辐射检测。于2026年3月17日向省生态环境厅完成备案。2023年7月27日原CMA证书编号为:202812051087(有效期2023年7月27日至2026年6月21日),2026年6月23日新变更延续CMA证书编号为:262812051087(有效期2026年6月23日至2032年6月22日)。于2026年2月招标中标,承接夏河祁连山安多水泥有限公司自行检测项目,2026月3月签订委托合同。          

你单位(甘肃中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夏河祁连山安多水泥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厂界无组织氨自行监测技术服务业务,于2026年3月22日-2026年3月26日开展采样、检测过程中,擅自变更法定监测方法,违规采用HJ 533-2009标准完成全部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工作,并于2026年3月28日出具带CMA标识的正式检测报告。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未按照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委托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3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

2.2026年7月1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当事人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

3.2026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

4.2026年7月1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场地布局;

5.2026年7月1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6.2026年7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案件调查报告1份;

7.2026年7月1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

8.甘肃中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

9.《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0.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规定,经《甘肃省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裁量认定情节: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1次;情节轻微,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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