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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时间:2026-08-07   作者: 点击数:  

夏河县托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54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夏河县托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54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夏河县托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54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均系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截至2026年8月7日,上述企业未补报2024、2025年度报告并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也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同时,经现场核实,上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处于连续自行停业状态,且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本局拟对上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上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 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夏河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联系电话: 0941-7122333 ;0941-7126315  

附件:连续未年报信息查询 (2024.2025) -听证告知公告名单.xlsx


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


附件【连续未年报信息查询 (2024.2025) -听证告知公告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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