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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河县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通告
时间:2026-06-04   作者: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范围内垃圾收运、污水治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县域内企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住宅小区、平房居住区,商业性质的宾馆及餐饮民宿、旅游点,各洗车坊、垃圾收集点、填埋场、焚烧站等涉及生活污水、垃圾、油烟的单位或个人

二、规范管控范围

(一)生活污水闭环治理。一是所有产生外排生活污水的企业或个人,必须预处理后(化粪池、隔油池等),统一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或配套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后利用吸污车拉运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建立生活污水处置台账,严禁外排。二是老旧管网设施、化粪池破损遗漏的,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更换改造;新建污水治理设施,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三是城中村居民及民宿等未纳入管网的,自行联系县住建部门(县给排水公司)纳入污水管网或建设化粪池、定期拉运。

(二)生活垃圾规范管控。一是实行“分类收集、定点投放、专人清运、无害化处理”模式。旅游点、营地、宾馆饭店需在游客人员集中区域、住宿区合理设置果皮箱及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标识清晰、数量充足,做到布局合理、摆放整齐。二是厨余垃圾需单独收集、密闭存放,每日及时清运至指定处理场所,严禁混投、混运;有害垃圾(如电池、灯管、过期药品等)需专用容器密封存放,定期移交有资质单位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混入其他垃圾。三是安排专人负责垃圾清运、设施清洁,保持旅游区域及营地环境整洁;垃圾清运需做到“日产日清”,杜绝垃圾堆积、滋生蚊虫鼠害。四是垃圾填埋场、焚烧站要全面做好渗滤液和飞灰等处理产生物的规范化处置,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做好企业自行环境监测。

(三)其他污染防控要求。一是旅游点、营地及餐饮民宿需配套建设油烟净化设施(涉及餐饮、烧烤等经营项目),油烟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严禁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环境。二是严禁任何区域违规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物质,减少大气污染;推广使用环保、可降解一次性用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降低白色污染。

三、强化监督与处罚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将联合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人民政府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对发现违法排放油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对发现违法违排放生活污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发现违法堆放生活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之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污染环境及环保设施不规范行为进行举报,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

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41—7121684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 0941—7122209        

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41—7112315

夏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6月4日

来源:夏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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