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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6-05-26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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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全县住宅小区公共安全及正常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耳边的安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物业管理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住宅小区公共安全及生活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高空抛物,筑牢安全防线。 (一)法律后果。自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该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公安机关即可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二)刑事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警示提醒:一个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以致人死亡。一时冲动抛物,可能毁掉两个家庭。 二、规范窗外置物,消除坠落隐患。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内窗外安装置物架、伸缩晾衣架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安装不牢固、超出外墙立面、存在坠落风险的,应当督促业主立即整改。 (二)业主在窗外安装置物架等设施的,应当确保安装牢固,定期检查维护,不得超出外墙立面,不得悬挂可能坠落的物品。 (三)因窗外置物架安装不牢、老化损坏导致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业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劝阻义务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控制生活噪声,营造宁静环境。 (一)装修作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以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二)商业经营。小区内商铺应当控制机器设备音量,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不得在休息时段进行产生噪声的经营活动。 (三)仓储装卸。小区内设有公司或仓库的,装卸货物时间应当避开居民休息时段(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8时),严禁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进行产生噪声的装卸作业。 (四)生活娱乐。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 (五)法律后果。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经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组织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日常巡查,对高空抛物、窗外置物架安全隐患、噪声扰民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二)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五、投诉举报及执法监督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举报。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将依法及时查处。 举报电话: 夏河县公安局:0941-5930036 。 夏河县住建局:0941-7121684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夏河县公安局 2026年5月26日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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