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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6-05-09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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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漆尕科诉四川永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夏劳人仲案字〔2026〕第3号),由于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确认申请人漆尕科与被申请人四川永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6年1月6日解除;2.被申请人四川永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漆尕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3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500元;3.被申请人四川永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漆尕科停工留薪期工资51000元;4.被申请人四川永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漆尕科住院护理费5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5.驳回申请人漆尕科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夏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夏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9日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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