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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河县建设项目环评“打捆” 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10-15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项目投资落地,现将《夏河县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

20231015


附件


夏河县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州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州生态环境局环评打捆审批的有关要求,结合夏河县生态环境管控与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扣甘南州优化营商环境与环评审批提质增效要求,对同类型、应编制环评报告表项目实行一份环评、一次审批、统一批复,子项目不重复环评,降低企业成本、压缩审批时限、加快项目落地,严守生态安全底线。

(二)核心定义环评打捆审批多个同类型、应编报告表项目,合并编制1份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局实行分级审批;各建设单位分别承担各自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独立办理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等手续。

(三)实施依据一是生态环境部环评优化相关文件(环环评〔2020〕49号、〔2022〕39号、〔2023〕52号)二是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通知(甘政办发〔2023〕38号)三是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环评提质增效实施意见(甘环环评发〔2023〕7号)

二、适用范围

仅限环评报告表项目,报告书、重点管理名录、涉敏感区项目不适用

小微企业/园区工业项目同时满足

1.位于夏河县同一产业园区;

2.园区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并落实要求;

3.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

4.属以下行业:纺织服装、木材加工、家具制造、文教体育用品、塑料制造、通用/专用设备、仪器仪表、金属制品机械维修;

5.无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情形;

6.打捆项目不超过5个。

(二)基础设施项目同时满足:

1.位于夏河县行政区域内、类型相同;

2.编制环评报告表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

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分区管控,不占生态保护红线,不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4.无环境违法行为。

三、实施主体与责任

同一建设单位作为申报与责任主体,承担全部打捆项目环保责任。

不同建设单位联合委托,明确1家为申报主体,负责编制、公示、报批各单位分别承担各自子项目环保主体责任,签订责任边界协议。

四、环评文件编制要求

1.按环评报告表规范编制,统一提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明确各子项目排放浓度、排放量、总量要求。

2.共享园区规划环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等数据,避免重复评价。

3.子项目特有环境影响单独列明措施、验收与管理要求。

4.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按打捆项目总和统一落实。

5.子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可单独重新报批环评;非重大变动提交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存档。

五、审批办理流程

(一)申报申报主体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系统提交,同步邮寄/现场递交纸质材料与光盘(涉密项目现场)多建设单位项目,相关材料需全部建设单位签章。环评打捆企业自愿,不得强制。

(二)受理材料齐全予以受理;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审批权限、程序、时限与单个项目一致,执行甘南州报告表15个工作日办结要求。一份批复列明所有打捆项目及责任主体,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存在重大争议且未解决的,中止打捆审批。

(四)事后管理各子项目分别办理排污许可、自主验收,可同步或分批验收。分局对打捆项目全过程监管,落实环保“三同时”、按证排污。

六、监管与保障

(一)严格监管加强环评文件质量抽查与事中事后监管,对质量造假、未落实措施、无证排污等依法查处。打捆审批被撤销的项目,不再适用打捆政策。

(二)优化服务主动宣传政策,提供前期辅导、条件核查、全程指导。强化审批与监管衔接,提升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三)实施时限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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