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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5-11-20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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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工作体制,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共夏河县委办公室、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县委办发〔2024〕10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经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夏河县城市管理局)研究决定,并与夏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商一致,现将相关管理和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主体与受委托主体 委托单位(甲方):夏河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索南扎西 受委托单位(乙方):夏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桑吉加 二、委托内容 夏河县城市管理局将与城市管理相关的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权限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后的管理事项,委托给夏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 三、委托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2. 中共夏河县委办公室、夏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调整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县委办发〔2024〕104号)。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7月18日止,为期三年。 五、管辖范围 夏河县城市管理行政区域内。 六、关键事项说明 1.夏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将以夏河县城市管理局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相关事项,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2.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 3.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承担超越权限范围行为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夏河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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