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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03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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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人士: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陵园保护管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质量做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非法侵占烈士陵园问题纠治整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切实落实非烈士不得安葬在烈士陵园内的规定,决定对夏河县烈士陵园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非烈士墓实施搬迁,现公告如下: 一、搬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二)《烈士褒扬条例》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 2.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的; 3.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 4.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 5.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 二、搬迁对象 对夏河县烈士陵园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6座非烈士墓实施搬迁(名单详见附件)。 三、搬迁时限及要求 请各位非烈士人员亲属有异议的,务必于2025年5月3日以前与夏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进一步确认,办理相关迁移手续。逾期未与夏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的,视其为同意搬迁。 四、联系方式 烈士陵园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夏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电话:0941-5921266 13629374011 特此公告。 附件: 夏河县非烈士墓名单.wps 夏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
附件【夏河县非烈士墓名单.w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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