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夏河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四烧”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4-12-07   作者: 点击数:  

为坚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烧荒“四烧”行为,减少空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空气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充分认识“四烧”危害。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经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等有害气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产生的高温,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存在引发森林草原重大火灾的隐患,甚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禁止“四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相互转告,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积极抵制、举报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烧荒等行为,不在林区、草原区和林缘区煨桑,自觉维护美丽家园。

三、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禁止“四烧”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好乡、村两级网格化管理作用,实行行政村片区有负责,村组片区有管理,干部包村组,村干部包户、包路段等举措,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和强力的整治态势,扎实推动禁止“四烧”工作落实落细。

四、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公安局、县农科局、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将加强对“四烧”行为的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坚决制止、查处“四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四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或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公众发现“四烧”行为时,可向县公安局、县农科局、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也可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夏河县公安局:110(对“四烧”行为不听劝阻、故意焚烧)

夏河县农业农村局:0941-3621513(农牧村秸秆焚烧)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0941-7122209

夏河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队:0941—7444438(县城及周边垃圾焚烧)



夏河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代)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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