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
1.合作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合作市位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市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6大类20中类23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 12大类 14中类 17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 2门类5大类6中类 6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合作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
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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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天然草地垦殖耕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勒秀乡博拉河上游及佐盖多玛湿地25公里范围内15度到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天然林地、重要湿地等保护区破坏自然植被种植,该类区域破坏自然植被已种植的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林地放牧,天然草场放牧按每5.4亩1个羊单位控制,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大夏河、洮河沿岸、佐盖多玛湿地1公里范围内及城镇建成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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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早子沟金矿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6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 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 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7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 牲畜屠宰 1353 肉制品及副 产品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合作生态产业园。 2.新建项目牛屠宰量不得低于1万头/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8 |
C 制造业 |
14 食品制造业 |
144 乳制品制造 |
1440 乳制品制造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合作生态产业园,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9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2 肥料制造 |
2625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合作生态产业园。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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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3 中药饮片加工 |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合作市生态产业园,现有甘南藏药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医药制药项目达到GMP生产车间标准,配套建设公用工程中水回用系统,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11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4 中成药生产 |
2740 中成药生产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合作市生态产业园,现有甘南藏药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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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项目,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3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14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合作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南至卡四河村-多河村-带山脊、北至依毛梁、东至门浪滩-拉咱村-才斗村、西至哲代-卡亚贡玛-扎油沟-哇尔玛贡玛-带山脊线南至甘肃省民族师范学院、北至米拉日巴佛阁、东至东环城路、西至西环城路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禁止类 |
|
1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5 锑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2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1 酒的制造 |
1512 白酒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3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4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5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 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6 |
C 制造业 |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2 贵金属冶炼 |
3221 金冶炼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临潭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临潭县位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3中类16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9中类10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3大类4中类6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临潭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天然草地垦殖耕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卓洛库、斜藏沟地下水源和洮河支流菜子沟25公里范围内15度到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林地放牧,天然草场放牧按每5.4亩1个羊单位控制,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洮河1公里范围内及城镇建成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 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3 植物油加工 |
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临潭县新城循环经济园区。 2.新建项目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吨/日。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3 肉制品及副 产品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临潭县新城循环经济园区。 2.新建项目牛屠宰量不得低于1万头/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7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 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 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项目,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临潭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南至临潭县城关镇范家咀、北至卓洛桥、东至东环城路、西至西环城路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制品制造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3 纸制品制造 |
2231 纸和纸板容器 制造 2239 其他纸制品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 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临潭新城建华水泥厂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卓尼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卓尼县位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4中类20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0中类14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2大类4中类6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卓尼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天然草地垦殖耕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洮河、九甸峡、木耳镇木耳河、柳林镇上卓沟25公里范围内15度到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天然林地、重要湿地等保护区破坏自然植被种植,该类区域破坏自然植被已种植的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1 林木育种和育苗 |
0211 林木育种 0212 林木育苗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天然林地、重要湿地等保护区破坏自然植被发展商业性育种(苗)。 2.上述区域内已有育种(苗)基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实施还林、还草、还湿。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 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林地放牧,天然草场放牧按每5.2亩1个羊单位控制,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洮河及其支流1公里范围内及城镇建成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规划发展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 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 牲畜屠宰 1353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卓尼农牧业科技示范园。 2.新建项目牛屠宰量不低于1万头/年。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卓尼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南至柳林镇上川小区、北至上城门小区、东至贡保次那、西至新城区奤盖大桥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 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 制鞋业 |
192 皮革制品制造 |
1921 皮革服装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1932 毛皮服装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玛曲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玛曲县位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1中类14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7大类7中类10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3大类4中类4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玛曲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规划发展产业 |
1.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2.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 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2 马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公益林、天然林区放牧。 2.天然草场不得超载放牧,全县天然草场按每5.2亩1个羊单位控制,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3.不得在黄河沿线1公里、采日玛湿地、阿万仓湿地、尼玛湿地范围内及城镇建成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 加工 |
1351 牲畜屠宰 1353 肉制品及副 产品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置在玛曲县生态产业园区。 2.新建项目年牛屠宰量不得低于1万头/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4 中成药生产 |
2740 中成药生产 |
规划发展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玛曲县生态产业园。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玛曲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南至建材市场、北至迎宾门、东至赛马场、西至公安局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碌曲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碌曲县位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1大类12中类15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8中类10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4大类4中类5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碌曲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 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天然草地垦殖耕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药。 4.粮站沟洮河上游25公里范围内15度到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 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林地放牧。 2.不得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现有草场按每5.4亩1个羊单位控制,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3.不得在白龙江、洮河沿岸、尕海湿地周边1公里范围内及城镇建成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的忠曲金矿、拉尔玛金矿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4 中成药生产 |
2740 中成药生产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碌曲县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的桃源藏药厂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6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项目,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碌曲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南至西仓乡加格村、北至桥头迎宾道、东至县城垃圾填埋场、西至花格收费站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5 锑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B 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 洗选业 |
061 烟煤和无烟煤 开采洗选 |
0610 烟煤和无烟煤 开采洗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的尕海煤矿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夏河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夏河县位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7大类22中类25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 13大类15中类18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6大类7中类7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夏河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天然草地垦殖耕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桑科乡大夏河15公里范围内15度到25度坡耕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天然林地、重要湿地等保护区破坏自然植被种植,该类区域破坏自然植被已种植的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林地放牧,天然草场放牧按每5.4亩1个羊单位控制,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大夏河、博拉河沿岸、桑科大久塘湿地周边1公里范围内及城镇建成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的阿木去乎金矿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 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 牲畜屠宰 1352 禽类屠宰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夏河安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2.新建项目牛屠宰量不低于1万头/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的安多肉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14 食品制造业 |
144 乳制品制造 |
1440 乳制品制造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夏河安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现有的雪顿乳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的雪顿乳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2 饮料制造 |
1522 瓶(罐)装 饮用水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夏河安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2.新建矿泉水项目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2 肥料制造 |
2625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夏河安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现有达哇央宗有机肥料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并进入夏河安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4 中成药生产 |
2740 中成药生产 |
规划发展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夏河安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的安多水泥厂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3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项目,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4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5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夏河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华吾路以东、黄茨滩以西、马莲滩以南、勒吉合以北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5 锑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1 酒的制造 |
1512 白酒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4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2 贵金属冶炼 |
3221 金冶炼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临夏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临夏县位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4大类27中类35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5中类21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7大类12中类14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临夏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
序 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类种植 |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现有15度以上坡地(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麻尼寺沟饮用水源地2公里范围内15度到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 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3 棉、麻、糖、 烟草种植 |
0132 麻类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 蔬菜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5 水果种植 |
0151 仁果类和核果类 水果种植 0159 其它水果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6 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 作物种植 |
0162 含油果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三岔坪林场、大西滩、大草滩11.29万亩天然草场载畜量不超过3800个羊单位。 2.不得在红星牧场12.73万亩禁牧区及县城、土桥镇规划区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内2017年12月31日前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2 家禽饲养 |
0321 鸡的饲养 0329 其他家禽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 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 3.禁止在大夏河流域土门关至新集镇马九川一线19公里范围内开采砂石,现有上述范围内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3 肉制品及副产品 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临夏经济开发区或北塬农业科技示范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1 酒的制造 |
1512 白酒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未入园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搬迁进入临夏经济开发区或北塬农业科技示范区并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3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2 肥料制造 |
2625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临夏经济开发区或北塬农业科技示范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4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5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于布局在临夏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西至麻尼寺沟韩集交界处,东至临夏市交界处,北至北山山脚,南至大夏河(规划用地范围面积为11.66平方公里)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33 麻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43 丝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1752 化纤织物染整精 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3 农药制造 |
2631 化学农药制造 2632 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C 制造业 |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1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3216 铝冶炼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和政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和政县位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3大类21中类30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10大类16中类23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4大类5中类7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和政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现有15度以上坡地(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大小南岔河、牙塘河、牛津河两岸2公里范围内的15度到25度坡耕地2018年12月31日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级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天然草场放牧按每5.4亩1个羊单位控制。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饮马泉、海眼泉等县城水源地及新庄西沟、红土沟等乡镇饮用水水源地2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三岔沟、大滩等地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分散养殖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0313 猪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3 植物油加工 |
1331 食用植物油 加工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和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 牲畜屠宰 1352 禽类屠宰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和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14 食品制造业 |
144 乳制品制造 |
1440 乳制品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和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华龙乳制品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1 酒的制造 |
1512 白酒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和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2 饮料制造 |
152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和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现有的宁河源商贸公司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2 饮料制造 |
152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和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的南阳食品开发公司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2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3 中药饮片加工 |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和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3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3021 水泥制品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和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4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现有主导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破坏生态环境的现有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现有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5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粘土实心砖项目,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建筑砌块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和政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6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7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和政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北部以康临高速向北500米的金剑山脚为界、东部以县域东边界以及李家坪村东山脊为界、南部以麻藏村南端为界、西部以南阳山山脊以及台地边缘线、清水河支流等为界的44.4平方公里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1 铜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5 锑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康乐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康乐县位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9大类16中类22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5大类7中类12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4大类9中类10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康乐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现有15度以上坡地(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麻山峡、扎子河、紫沟峡、药水峡、磨沟、石板沟饮用水水源地2公里范围内的15度到25度坡耕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南部沿山林区边缘32.8万亩天然草场总畜载量限制在24万只羊单位内。 2.不得在麻山峡、扎子河、紫沟峡、药水峡、磨沟、石板沟等县城及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主流域上游2公里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内2019年12月31日前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于康乐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东至附城镇中园村,西至康丰乡辛雍家村,南至附城镇城南村、石王村,北至康丰乡何家沟村13.62平方公里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33 麻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43 丝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1752 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积石山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积石山县位于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13大类20中类23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9大类10中类12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5大类10中类11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积石山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盖新坪林场、尕护林林场等天然林地、东部黄河沿岸23万亩天然草场、西部积石山麓21万亩天然草场开垦种植,现已开垦种植的14万亩土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2 油料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县城、居集、癿藏、大河家等重点集镇居民区内建设大型养殖场(养殖规模控制在1000个羊单位以内)。 2.不得在黄河沿岸2公里范围内放牧,西部积石山麓21万亩天然草场载畜量控制在3.5万个羊单位,超出部分应采用舍饲圈养。 3.新建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内2019年12月31日前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4 渔业 |
041 水产养殖 |
0412 内陆养殖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在湖泊、水库新建投饵网箱养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6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91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7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2 饮料制造 |
152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1.新建普通矿泉水项目不得低于年产20万吨。 2.核桃露生产项目不得低于年产10万吨。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8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2 肥料制造 |
2625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9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项目,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10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房地产开发项目仅限于县城、居集、癿藏、大河家等重点集镇规划区。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33 麻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43 丝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1752 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的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5 铁合金冶炼 |
3150 铁合金冶炼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二、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
11.永登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永登县位于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5大类24中类34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7中类26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5大类7中类8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永登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现有15度以上坡地(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现有庄浪河、大通河水源地周边1.5公里范围内15度到25度坡耕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作物种植,现有非节水作物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豆类种植 0122油料种植 0123薯类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蔬菜种植 0143花卉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5 水果种植 |
0152 葡萄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A 农林牧渔业 |
04 渔业 |
041 水产养殖 |
0412 内陆养殖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在湖泊、水库新建投饵网箱养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天然草场放牧按每亩不超过0.2个羊单位控制,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庄浪河、大通河、城镇规划区1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内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2 家禽饲养 |
0321 鸡的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1 石灰石、石膏 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水泥灰岩矿山开采项目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2 建筑装饰用石 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建筑用辉绿岩矿开采项目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冶金石灰岩矿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4.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 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3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现有主导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兰州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甘肃永固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永登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4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3021 水泥制品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庄浪河产业园、大通河产业园、树屏产业园,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不得新建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5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粘土砖项目,现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关停。 2新建建筑砌块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庄浪河产业园、大通河产业园、树屏产业园,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6 |
C 制造业 |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5 铁合金冶炼 |
3150 铁合金冶炼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庄浪河产业园、大通河产业园、树屏产业园,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7 |
C 制造业 |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6 有色金属 压延加工 |
3262 铝压延加工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庄浪河产业园、大通河产业园、树屏产业园,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8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9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5 太阳能发电 |
规划发展产业 |
新建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仅限于布局在上川产业园及荒山、荒坡。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20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永登县城总体规划规定的老城居住片区、南城居住片区、西城居住片区、西北城居住片区、东北城居住片区共五大居住片区内二类居住用地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B 采矿业 |
08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
081 铁矿采选 |
0810 铁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B 采矿业 |
08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
082 锰矿、铬矿采选 |
0820 锰矿、铬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1 铜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永昌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永昌县位于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个门类16个大类22个中类34个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个门类12大类16中类25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个门类4大类6中类9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永昌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在金川峡水库库区围栏内、皇城水库、西大河水库、金川河流域湿地周边2公里范围15度到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小麦种植,现有非节水小麦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发展高耗水玉米裸地种植,采用全膜覆盖等节水技术。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在金川峡水库库区围栏内、皇城水库、西大河水库、金川河流域湿地周边2公里范围15度到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作物种植,现有非节水作物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南部草原载畜量控制在每平方公里180头牛、900只羊以内,北部草原每平方公里控制在20头牛、100只羊以内,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东大河、西大河、金川河及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1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内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B 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0610 烟煤和无烟煤 开采洗选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 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2 饲料加工 |
1320 饲料加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永昌工业园、清河现代循环农业产业园,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1 酒的制造 |
1512 白酒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永昌工业园和河西堡工业园,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2 炼焦 |
2520 炼焦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河西堡工业园。 2.新建捣固焦项目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50万吨/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1 基础化学原料 制造 |
2612 无机碱制造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河西堡工业园,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1 基础化学原料 制造 |
2614 有机化学原料 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电石项目(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河西堡工业园,现有未入园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 |
13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2 肥料制造 |
2621 氮肥制造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河西堡工业园,现有未入园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4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2 肥料制造 |
2622 磷肥制造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河西堡工业园,现有未入园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须达到湿法磷酸净化及以上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5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6 专用化学产品 制造 |
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氟化氢(HF)项目(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6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现有主导 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金泥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7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项目,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8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1 火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9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0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4 风力发电 |
规划主导 产业 |
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荒地、沙漠、山地。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21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5 太阳能发电 |
规划主导 产业 |
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荒地、沙漠、山地。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22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永昌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东至城关镇双桥村二八社道路、西至五里沙沟、南至城关镇赵家庄村集中居住点,北至西湖路、东湖路范围及乡镇总体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 皮 鞣 制 及 制 品 加 工 |
1931 毛 皮 鞣 制 加 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2 造纸 |
2221 机制纸及纸板 制造 2222 手工纸制造 2223 加工纸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1 炼铁 |
3110 炼 铁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产。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3.天祝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天祝县位于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3大类20中类25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0中类13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6大类10中类12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天祝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在打柴沟铁腰、石门河调蓄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15度到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小麦种植,现有非节水小麦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在打柴沟铁腰、石门河调蓄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15度到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马铃薯种植,现有非节水马铃薯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 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天然草场载畜量每亩不超过0.2个羊单位,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金强河、石门河、哈溪河、峡门河、直岔水库、科拉水库、城镇规划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B 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0610 烟煤和无烟煤 开采洗选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2 建筑陶瓷制品 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金强工业集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陶瓷生产线规模不得低于200万平方米/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9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3091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金强工业集中区、炭山岭能源工业集聚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碳化硅冶炼炉规模不得低于1.25万千伏安,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5 铁合金冶炼 |
3150 铁合金冶炼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金强工业集中区和炭山岭能源工业集聚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普通铁合金冶炼炉规模不得低于2×1.25万千伏安,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4 风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松山滩百万千瓦风电基地规划区域、环毛毛山一带风电富集区域。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1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天祝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西至西山山脊,东至山体与城东工业园相接,南至G30高速公路出入口处(界牌村),北跨石门河至兰新铁路及庄浪河自然界限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B 采矿业 |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081 铁矿采选 |
0810 铁矿采选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B 采矿业 |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082 锰矿、铬矿采选 |
0820 锰矿、铬矿采选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1 铜矿采选 0912 铅锌矿采选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2 造纸 |
2221 机制纸及纸板 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4.民勤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民勤县位于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4大类18中类24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1大类13中类18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3大类5中类6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民勤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在重兴、冯家滩水源地2公里范围15度到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作物种植,现有非节水作物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6.不得在全县范围内发展制种玉米等高耗水农作物,不得新建30亩以上种植基地。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 蔬菜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在重兴、冯家滩水源地2公里范围15度到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在全县范围内发展洋葱等高耗水农作物,不得新建30亩以上种植基地。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 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全县范围内放牧。 2.不得在红崖山水库及石羊河民勤段、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500米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内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4 渔业 |
041 水产养殖 |
0412 内陆养殖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在湖泊、水库新建投饵网箱养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B 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0610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对已有单井30万吨以下的煤矿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 牲畜屠宰 1352 禽类屠宰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民勤城东工业集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1399 其他未列明农副食品加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民勤城东工业集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红砂岗能源化工工业集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民勤城东工业集中区和红砂岗能源化工工业集中区。 2.新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线不得低于单班2.5万立方米/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4 风力发电 |
现有主导 产业 |
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荒地、沙漠、山地。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3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5 太阳能发电 |
现有主导 产业 |
新建项目(分布式发电项目除外)仅限于布局在荒地、沙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4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规划发展 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5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民勤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红崖路以北、纬二路以南、西环路以东、东外环路以西范围及乡镇总体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制造业 |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5.古浪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古浪县位于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4大类19中类25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11中类15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6大类9中类10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古浪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在城区地下水水源地、柳条河水库地表水水源地、农村地下水水源地以及十八里水库、曹家湖水库、大靖峡水库周边2公里范围15度到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小麦种植,现有非节水小麦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全县范围内放牧。 2.不得在古浪工业集中区、县城及乡镇居民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或关闭。 3.新建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内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4 渔业 |
041 水产养殖 |
0412 内陆养殖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在湖泊、水库新建投饵网箱养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 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3 中药饮片加工 |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古浪工业集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现有主导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古浪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3024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纸面石膏板生产线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平方米/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3029 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加气混凝土生产线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线规模不得低于单班2.5万立方米/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4 风力发电 |
现有主导产业 |
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荒地、沙漠、山地。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2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5 太阳能发电 |
现有主导产业 |
新建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仅限于布局在荒地、沙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3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古浪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北至金圣麦芽厂、南至龙泉寺水库、东至兰新铁路、西至平顶山麓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B 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0610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2 造纸 |
2222 手工纸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2671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6.肃南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肃南县位于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2中类17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11中类15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1大类1中类2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肃南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1 稻谷种植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小麦种植,现有非节水小麦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5 水果种植 |
0151 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20公顷以上项目应配套节水设施。 2.限制超量施用农药化肥,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5 水果种植 |
0152 葡萄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 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5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9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1099 其他未列明 非金属矿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祁青、大河工业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6 |
B 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1 烟洗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0610 烟煤和无烟煤 开采洗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7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7 镁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祁青、大河工业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3.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8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
09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0931 钨钼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祁青、大河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 加工 |
1351 牲畜屠宰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屠宰加工厂项目须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未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5 铁合金冶炼 |
3150 铁合金冶炼 |
规划发展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祁青、大河工业园区。 2.新建普通铁合金冶炼炉规模不得低于2×1.25万千伏安。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11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主导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12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肃南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北至喇嘛湾村,南至东台子,东至峡门口,西至红湾寺范围及乡镇总体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 |
17.民乐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民乐县位于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4大类20中类28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1大类15中类22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3大类5中类6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民乐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代码及名称) |
大类(代码及名称) |
中类(代码及名称) |
小类(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在双树寺水库、瓦房城水库、海潮坝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15度至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作物种植,现有非节水作物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在双树寺水库、瓦房城水库、海潮坝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15度至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作物种植,现有非节水作物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 蔬菜种植 0142 食用菌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现有15度以上坡地(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双树寺水库、瓦房城水库、海潮坝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15度至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作物种植,现有非节水作物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0319 其他牲畜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天然草场载畜量每亩不得超过0.2个羊单位,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退牧还林、还草。 2.不得在洪水河、大堵麻河、小堵麻河、海潮坝河、童子坝河、林区、县城及乡镇规划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内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B 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0610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1.新建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采砂工艺须采用机械旱采,深度不得超过3米,可采期仅限于5月-10月,现有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采选工艺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3 植物油加工 |
1331 食用植物油 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民乐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3.新建项目单线日处理油菜籽等油料不得低于100吨,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4.新建项目生产工艺须采用国内较先进的压榨法或浸出法,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9 其他农副产品加工 |
1391 淀粉及淀粉 制品加工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民乐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生产工艺采用同行业先进自动化工艺,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2613 无机盐制造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民乐工业园区,现有项目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2新建项目须配套污水处理和固废处理设施,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3 中药饮片加工 |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民乐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须取得GMP认证,生产工艺采用同行业先进的自动化生产工艺,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并取得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3 |
C 制造业 |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92 塑料制品业 |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民乐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生产工艺须采用压延法、吹塑法、拉伸法等行业先进技术,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4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5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民乐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南至双树寺水库,北至于庄村,东至垃圾填埋场,西至西山公园范围、民乐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及各乡镇总体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9 皮革、 毛皮、 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9 皮革、 毛皮、 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8.山丹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山丹县位于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1大类16中类19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0中类12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3大类6中类7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山丹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小麦种植,现有非节水小麦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作物种植,现有非节水作物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天然草场载畜量每亩不超过0.2个羊单位,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退牧还林、还草。 2.不得在马营河、山丹河、城镇规划区500米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内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B 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0610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对已有单井生产规模低于30万吨以下煤矿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造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的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现有主导 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山丹铁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山丹福利水泥厂、山丹县清泉水泥厂、山丹县石燕水泥厂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造业 |
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3021 水泥制品制造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山丹城北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加气混凝土生产线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5 铁合金冶炼 |
3150 铁合金冶炼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山丹县花草滩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2.新建高炉锰铁项目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21 常用有色金属 冶炼 |
3217 镁冶炼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山丹县花草滩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1 火力发电 |
规划发展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山丹县花草滩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2.新建项目规模不得低于(含)2×35万千瓦。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0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山丹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东北侧依次以连霍高速、截洪堤及国道312线为界;西侧以瞭高山为界,南侧依次以城市水源地保护区、山丹农场、壕北滩遗址保护区、山丹河为界范围及乡镇总体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2 造纸 |
2221 机制纸及纸板 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9.肃北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肃北县位于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1中类18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6大类8中类14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2大类3中类4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肃北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在党河、榆林河、疏勒河沿岸2公里范围15度到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作物种植,现有非节水作物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 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在党河、榆林河、疏勒河沿岸2公里范围15度到25度坡耕地种植,现有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作物种植,现有非节水作物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2 马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0315 骆驼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全县承包草场面积10万亩以下的牧户每户封顶500 个羊单位,承包草场面积10万亩以上的牧户每户封顶750个羊单位。 2.不得在党河、榆林河、疏勒河、城镇规划区1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内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1 铜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新建采选项目不得低于10万吨/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5 铁合金冶炼 |
3150 铁合金冶炼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马鬃山省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限制《指导目录》中类 |
7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K 房地产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肃北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北至中石油加油站北,南至党城湾寺庙,西至原民族用品厂水塔,东至东环路以东150m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 |
3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质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0.阿克塞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阿克塞县位于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源涵养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3中类21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7大类8中类15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3大类5中类6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阿克塞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规划发展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15度以上坡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作物种植,现有非节水作物种植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1 牲畜饲养 |
0312 马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0315 骆驼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超载放牧,全县天然草场羊畜载量限制在22万头,马饲养量限制在1万头,骆驼饲养量限制在1万头,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退牧还林、还草。 2.不得在大小苏干湖湿地、县城及乡镇规划区2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搬迁。 3.新建养殖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场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9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1091 石棉、云母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石棉矿采选项目仅限布局在红柳沟矿区。 2.新建石棉矿采选项目不得低于5万吨/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的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4 风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阿克塞县工业开发区风电产业园内。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8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5 太阳能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阿克塞县工业开发区光电产业园、光热产业园内。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9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阿克塞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北至赛马场、南至肃阿公路南线以北、西起金山湖公园、东至阿克塞火车站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17 纺织业 |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2662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2663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三、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21.庆城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庆城县位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土保持型。我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3中类15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12中类14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1大类1中类1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庆城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1. 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现有15度以上(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非节水农业,现有非节水农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 蔬菜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公益林、天然林地内放牧。 2.天然草场不得超载放牧,全县天然草场放牧每亩按0.2个羊单位控制,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退牧还林、还草。 3.不得在柔远河、环江河、马莲河沿岸1公里范围内及城镇规划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4.新建养殖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A 农、林、牧、渔业 |
04 渔业 |
041 水产养殖 |
0412 内陆养殖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在湖泊、水库新建投饵网箱养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B 采矿业 |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1 石油开采 |
0710 石油开采 |
现有主导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3.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8 |
B 采矿业 |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2 天然气开采 |
0720 天然气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3.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9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2 饮料制造 |
152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驿马工业集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92 塑料制品业 |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新建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庆城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北至贾桥村何渠子,南至十里坪,西至西山根底,东至东山根底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2.环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环县位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土保持型。我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11大类16中类21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10大类15中类19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1大类1中类2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环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 制 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非节水农业,现有非节水农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4 羊的饲养 0319 其他牲畜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全县范围内封山禁牧。 2.不得在马莲河沿岸1公里范围内及城镇规划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9 其他畜牧业 |
0390 其他畜牧业 |
现有一般 产业 |
1.全县范围内封山禁牧。 2.不得在马莲河沿岸1公里范围内及城镇规划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B 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0610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北甜水堡和沙井子矿区。 2.新建项目年产不得低于30万吨,现有的甜水堡1号30万吨/年矿井已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关闭退出。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4.合理控制煤炭产量。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B 采矿业 |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1 石油开采 |
0710 石油开采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3.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7 |
B 采矿业 |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2 天然气开采 |
0720 天然气开采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3.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8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9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 牲畜屠宰 1353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西滩、曲子、甜水堡、沙井子工业集中区。 2.新建肉牛屠宰项目年屠宰量不得低于5万头。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13 农副产品加工业 |
139 其他农副食品 加工 |
1391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改扩建项目规模不得低于5000吨/年。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11 |
C 制造业 |
14 食品制造业 |
143 方便食品制造 |
1431 米、面制品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西滩、曲子、甜水堡、沙井子工业集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12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1 酒的制造 |
1512 白酒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3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3021 水泥制品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4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15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环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北至五里屯园艺厂,南至高寨村,东至山根底,西至西山根底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禁 止 类 |
1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3.华池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华池县位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土保持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7大类13中类16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7大类12中类15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1大类1中类1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华池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类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现有15度以上坡地(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非节水农业,现有非节水农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 蔬菜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5 水果种植 |
0151 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种植 0159 其它水果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 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全县范围内封山禁牧。 2.不得在柔远河沿岸1公里范围内及城镇规划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场应采用舍饲圈养,配套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2 家禽饲养 |
0321 鸡的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柔远河沿岸1公里范围内及城镇规划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2.新建养殖区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B 采矿业 |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1 石油开采 |
0710 石油开采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3.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9 |
B 采矿业 |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2 天然气开采 |
0720 天然气开采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3.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0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3 中药饮片加工 |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悦乐工业集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11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粘土空心砖项目。 2.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华池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北至城关建材厂,南至鸭洼桥,东至自来水蓄水坝田背沟掌,西至小西沟口一公里处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4.镇原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镇原县位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土保持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4中类16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13中类15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1大类1中类1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镇原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现有15度以上坡地(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非节水农业,现有非节水农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9 其它农业 |
0190 其它农业 |
现有一般产业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 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4 羊的饲养 0319 其他牲畜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茹河沿岸1.5公里范围内及城镇规划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2.新建养殖区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2 家禽饲养 |
0321 鸡的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7 |
B 采矿业 |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1 石油开采 |
0710 石油开采 |
现有主导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3.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8 |
B 采矿业 |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072 天然气开采 |
0720 天然气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3.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9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 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 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4.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3 中药饮片加工 |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镇原金龙工业集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1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粘土空心砖项目。 2.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3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镇原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东至城关镇祁川桥西,西至城关镇五里沟村,南北至山根底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B 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 洗选业 |
06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0610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5.庄浪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庄浪县位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土保持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9大类13中类19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8大类12中类17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1大类1中类2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庄浪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现有15度以上坡地(中药材种植未破坏自然植被的除外),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非节水农业,现有非节水农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 蔬菜种植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畜牧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庄浪河、水洛河及竹林寺水库、红崖湾水库沿岸1.5公里范围内及城镇规划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2.新建养殖区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2 家禽饲养 |
0321 鸡的饲养 |
7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3 植物油加工 |
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庄浪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1 酒的制造 |
1512 白酒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庄浪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92 塑料制品业 |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新建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粘土空心砖项目。 2.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规划发展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庄浪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东至苏坪村,西至上王村、陈杨柳村,南至南山根底,北至北山根底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6.静宁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静宁县位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土保持型。本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1大类11中类13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11大类11中类12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1大类1中类1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静宁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9 其他农业 |
0190 其他农业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非节水农业,现有非节水农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4.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1 谷物磨制 |
1310 谷物磨制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小麦粉生产线年产量不低于1万吨,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4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2 饮料制造 |
152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静宁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5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2 造纸 |
2223 加工纸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静宁工业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2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2320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静宁工业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C 制造业 |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
2437 地毯、挂毯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静宁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8 |
C 制造业 |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92 塑料制品业 |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项目。 2.现有企业2019年12月20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5 隔热、隔音材料 制造 3039 其他建筑材料 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静宁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0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3 热力生产和供应 |
4430 热力生产和供应 |
现有一般产业 |
新建城镇集中供热工程锅炉不得低于10蒸吨,并配套脱硫除尘设备,现有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锅炉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静宁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北至规划兰平铁路、南至城川镇以北(包括城川镇甘河村和红旗村)、西至规划静庄高速、东至店子山范围及乡镇规划区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粘土实心砖项目。 2.现有企业2017年12月20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7.张家川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张家川县位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土保持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1大类11中类14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9大类9中类11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2大类2中类3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张家川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情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非节水农业,现有非节水农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2.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9 其他牲畜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林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水源)、县城规划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2.全县境内三、四级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和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实施限养、封禁抚育、轮封轮牧。 3.新建养殖区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4 食品制造业 |
143 方便食品制造 |
1439 方便面及其他 方便食品制造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张家川经济开发区(中部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5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张家川经济开发区(西部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禁止新建、改扩建年加工生皮能力2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0万标张牛皮以下的生产线。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4 中成药生产 |
2740 中成药生产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张家川经济开发区(中部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7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2 石灰和石膏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张家川经济开发区(东部工业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张家川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北至县一中廉租房、南至南山跟、东至刘家水厂、西至孟寺村范围及乡镇规划区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沙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粘土实心砖项目。 2.现有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关闭。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8.通渭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通渭县位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土保持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6大类7中类14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5大类6中类12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1大类1中类2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渭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
限制类 |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非节水农业,现有非节水农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0319 其他牲畜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牛谷河沿岸、锦屏水库沿岸1.5公里范围内及城镇规划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2.新建养殖区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4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2 建筑装饰 用石开采 1019 粘土及其他 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4.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5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9 其他农副食品 加工 |
1391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东川工业集中区,现有未入园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6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通渭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西至旧店子村的新店子,西北至中林村廉家庄,西南至温泉村汤子河,北至笔架山山脊,南至南屏山和清凉山山脊,东南至河南村姜滩,东北至蒋家川村,东至冉家石滩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禁止类 |
|
1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29.会宁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会宁县位于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水土保持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6大类9中类19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5大类8中类17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1大类1中类2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会宁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非节水农业,现有非节水农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0319 其他牲畜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祖厉河、关川河、米峡水库沿岸1.5公里范围内及城镇规划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2.新建养殖区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2 家禽饲养 |
0321 鸡的饲养 0329 其他家禽饲养 |
5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1 石灰石、石膏 开采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新建石灰石、石膏生产线不得低于3万吨/年,现有规模低于3万吨/年的工业企业,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技术改造升级。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4.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采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2 建筑装饰用石 开采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全县建筑用石料年开采总量控制在3.6万吨。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4.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采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4.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 牲畜屠宰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会宁县工业集中区、河畔、头寨、甘沟、太平、刘寨、新添定点屠宰区以内。 2.新建项目不得低于牛屠宰量1万头/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1391 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会宁县工业集中区内,现有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马铃薯淀粉生产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会宁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柴门张湾社以南、古城变电所以北、西岩山山脚以东、东山山脚以西范围及乡镇规划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四、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
30.康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康县位于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5中类20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0中类12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3大类5中类8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康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公益林、天然林区放牧。 2.不得在燕子河沿岸1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1000头羊单位以上的大型集中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牲畜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2 饮料制造 |
1524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 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王坝工业集中区。 2.新建项目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6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3 中药饮片加工 |
2730 中药饮片加工 |
现有一般 产业 |
新建项目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现有三黄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7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6 生物药品制造 |
2760 生物药品制造 |
现有主导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王坝工业集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8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项目,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康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冯家峡以西、碾坝寺底下以东、斜崖以南、峡口以北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2 造林和更新 |
0220 造林和更新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纸浆原料林基地项目。 2.现有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2 造纸 |
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2222 手工纸制造2223 加工纸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 31.两当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两当县位于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4大类21中类28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1大类16中类22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4大类5中类6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两当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 蔬菜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破坏自然植被种植,现有15度以上坡地破坏自然植被已种植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5.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在县域规划鱼池乡、显龙乡、左家乡等乡镇的中药材产业基地内。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9 其他农业 |
0190 其他农业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15度以上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公益林、天然林区放牧。 2.不得在两当河沿岸1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2 家禽饲养 |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两当河沿岸1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2.新建养殖区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A 农、林、牧、渔业 |
04 渔业 |
042 水产捕捞 |
0412 内陆养殖 0422 内陆捕捞 |
现有一般产业 |
1.除以科学研究等为目的的合法水生生物捕捞作业外(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嘉陵江两当段进行捕捞。 2.禁止在云屏水库、铁炉平水库新建投饵网箱养殖。 3.不得引进非本地水产种质进行养殖。 4.现有项目2019年12月31日前清理退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A 农、林、牧、渔业
|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
051 农业服务业 |
0513 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
现有主导产业 |
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环宇、秦南、红雨等农业加工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10 |
B 采矿业 |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081 铁矿采选 |
0810 铁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技术改造。 3.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2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 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1 石灰石、石膏开采 1012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4.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开采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3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3 中药饮片加工 |
2730 中药饮片 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医药制药项目须达到GMP生产车间标准。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4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项目,现有未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5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2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6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 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7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两当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东至河东山脚,西至西山,南到南口,北至崖头以北,面积约7.5平方公里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的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1 木材加工 |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2 造纸 |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2.武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武都区位于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本区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个门类11大类19中类30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15中类25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2大类4中类5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武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类种植 |
0111 稻谷种植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类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类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 蔬菜种植 0142 食用菌种植 0143 花卉种植 0149 其他园艺作物 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破坏自然植被种植,现有15度以上坡地破坏自然植被已种植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9 其他农业 |
0190 其他农业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15以上坡地种植的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6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公益林、天然林区放牧。 2.禁止在白龙江沿岸1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内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18年12月31日前建设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2 家禽饲养 |
0321 鸡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白龙江沿岸1公里范围内养殖,现有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2.新建养殖区内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B 采矿业 |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06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0610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 牲畜屠宰 |
规划发展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汉坪工业园区内。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2 饮料制造 |
1522 瓶(灌)装饮用水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汉坪工业园区内。 2.新建项目规模不低于20万吨/年。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允许类 |
12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的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陇南天祥水泥厂2018年12月31日前关闭,祁连山水泥厂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3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4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3 热力生产和供应 |
4430 热力生产和供应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城镇集中供热工程锅炉不低于10蒸吨,现有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5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武都区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汉王佛塘沟以西、两水泥湾沟以东、南北二山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2 造林和更新 |
0220 造林和更新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1 木竹浆制造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2 造纸 |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3.宕昌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宕昌县位于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2大类18中类23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14中类19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3大类4中类4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宕昌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 蔬菜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破坏自然植被种植,现有15度以上坡地破坏自然植被已种植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5.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规划的阿乌、理川、哈达铺、木耳、南河,庞家等乡镇万亩中药材产业基地内。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公益林、天然林区放牧。 2.不得天然草场超载放牧,全县草场牛的畜载量限制在4.5万头,羊的畜载量限制在22万头,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退牧还林、还草。 3.不得在何家堡乡草坪子村、娥嫚沟柳林、官珠沟禁养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4.新建养殖区内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2 家禽饲养 |
0321 鸡的饲养 0329 其他家禽饲养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缸沟水源地1公里范围内和岷江、秋末河沿岸1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2.新建养殖区内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2 铅锌矿采选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3.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土、挖沙、取石项目,现有上述区域内开采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1 酒的制造 |
1512 白酒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宕昌县工业集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C 制造业 |
27 医药制造业 |
274 中成药生产 |
2740 中成药生产 |
规划发展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宕昌县工业集中区内。 2.新建医药制药项目须达到GMP生产车间标准,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鼓励类 |
12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宕昌县工业集中区内。 2.新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规模不得低于单班2.5万立方米/年、混凝土铺地砖固定生产线规模不得低于单班15万平方米/年。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3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4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规划发展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宕昌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西至东苑沟桥,东至新城子上坝,南北以山体为界的14.2平方公里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C 制造业 |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1 木材加工 |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2 造纸 |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4.文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文县位于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9大类14中类16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7大类10中类12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2大类4中类4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文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现有15度至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2 薯类种植 |
0123 薯类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6 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 |
0169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15度以上坡地破坏自然植被种植,现有15度以上坡地破坏自然植被已种植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4.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5.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规划的中寨哈西沟、大海沟中药材产业基地内。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公益林、天然林区放牧。 2.不得在白水江沿岸1公里及碧口水库周围1公里范围内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3.新建养殖区必须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现有养殖区应采用舍饲圈养,2018年12月31日前建成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配套设施。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1 石灰石、石膏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2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所有项目开采完成后立即进行生态恢复。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新建取石项目。 3.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9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 2.现有文县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0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11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文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西至鹄衣坝,东至繁昌,南北以山体为界范围内。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2 造林和更新 |
0220 造林和更新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2017年3月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2 造纸 |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5.迭部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迭部县位于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8大类12中类15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4门类6大类7中类10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4大类5中类5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迭部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 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电尕镇至洛大乡白龙江沿岸15公里范围内15度到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3.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4.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5.不得发展毛灌溉定额500立方米/亩以上的非节水农业,现有非节水农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6.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天然林地、重要湿地等保护区破坏自然植被种植,以上区域现有破坏自然植被已种植的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1 林木育种和育苗 |
0211 林木育种 0212 林木育苗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天然林地、重要湿地等保护区破坏自然植被发展商业性育种(苗)。 2.现有电尕镇、益哇乡等育种(苗)基地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退出。 3.不得引进种植对本地原生物种保护有影响的外来物种。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主导 产业 |
1.不得在林地放牧,天然草场载畜量按每6.4亩1个羊单位控制,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白龙江及其支流1公里范围内、城镇规划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 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桑坝金矿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 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 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迭部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南至亚古村、北至上寺村、东至拉路村头、西至河日滩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5 锑矿采选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皮毛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 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6.舟曲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舟曲县位于秦巴生物多样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本县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0大类13中类16小类,其中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7大类8中类11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4大类5中类5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禁止准入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舟曲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限制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1 谷物种植 |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
现有主导产业 |
1.不得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现有25度以上陡坡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2.杜坝川水源地、罗家村三眼峪备用水源地及白龙江峰迭镇至沙川段15公里范围内15度到25度坡耕地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3.不得在本县境内海拔2200米以上的现有(郁闭度60%以上)森林、草地种植作物。 4.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5.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017 中药材 种植 |
0170 中药材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天然草场、天然林地、重要湿地等保护区破坏自然植被种植,以上区域现有破坏自然植被已种植的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毁林、烧山、天然草地垦殖。 3.不得施用高毒农药。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0311 牛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不得在林地放牧,天然草场放牧按每6.4亩1个羊单位控制,现有超载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牧还林、还草、还湿。 2.不得在白龙江舟曲段及其支流1公里范围内、城镇建成区布局养殖区,现有养殖区在禁养区内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区域。 2.禁止新建日处理矿石300吨以下,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禁止新建露采矿山300吨/日以下,地下矿山100吨/日以下的采选项目。 4.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坪定金矿、立节至南峪段河道采金项目2018年12月31日前关停。 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201 木材加工 |
2019 其他木材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丁字河口工业园区,现有舟曲县木材加工厂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6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9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于布局在丁字河口工业园区,现有舟曲县建材厂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进入园区。 2.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7 |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现有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不满足环评要求的,2017年12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完成改造,无法升级改造的2019年12月31日前关停退出。 3.禁止新建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 4.现有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禁止增容改造。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8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 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集中布局在舟曲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东至瓦厂尖子石,西至锁头村,南至河南新村,北至三眼峪玉门口范围。 2.不得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禁止类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 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改扩建。 2.现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关停。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2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0915 锑矿采选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3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1 皮革鞣制加工 |
1910 皮革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4 |
C 制造业 |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 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
5 |
C 制造业 |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 纸浆制造 |
2212 非木竹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中限制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