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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5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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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提升文物安全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县(市)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及第八条第一款:“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规定,为全面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提升文物安全工作水平,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夯实文物安全基础,结合我县文物工作实际,对全县54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明确了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现将该名单向各相关乡镇和部门进行公布。 附件: 夏河县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名单.pdf |
附件【夏河县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名单.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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