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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1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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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 二、在本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三、严禁在以下区域的上空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一)夏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南北)各10公里,跑道两端(东西)各20公里。 (二)军事、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国家机关、车站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高速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告禁止飞行的区域; (五)佛事、法会活动现场及大型集会、重要活动等临时划定的禁止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飞行的其他区域。因现场勘察、施工作业、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开展作业。 四、禁止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偷拍军事设施、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六)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损毁公私财物; (七)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全县范围内“低慢小”航空器拥有者要主动到自然资源、工信、民航、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详细填报所有人及所持有的“低慢小”航空器信息等。 六、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作业的,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夏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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