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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政府草原禁牧令
时间:2022-11-16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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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河 县 人 民 政 府

草 原 禁 牧 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夏河县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此令。

一、禁牧范围:全县禁牧草原面积为155万亩。其中:拉卜楞镇禁牧面积3万亩、达麦乡禁牧面积2.8万亩、王格尔塘镇禁牧面积4.4万亩、麻当镇禁牧面积5万亩、曲奥乡禁牧面积4.6万亩、唐尕昂乡禁牧面积4.2万亩、扎油乡禁牧面积7.5万亩、博拉镇禁牧面积7.5万亩、吉仓乡禁牧面积7.5万亩、阿木去乎镇禁牧面积8.5万亩、牙利吉办事处禁牧面积10万亩、科才镇禁牧面积37.5万亩、桑科镇禁牧面积14.18万亩、甘加镇禁牧面积35万亩、桑科种羊场有限公司禁牧面积3.32万亩。

二、禁牧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禁牧草原植被完全恢复需要解除禁牧时,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报告,上报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发布解禁令,将禁牧草原转为草畜平衡管理。

三、禁牧区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严禁毁草开荒、违法征占草地,严禁毁草采种、挖根和乱挖野生植物,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严禁非法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草原建设标志和设施。

四、具体禁牧要求: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必须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教育群众自觉落实禁牧制度。按照禁牧与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需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因监管不力致使禁牧工作流于形式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严格责任追究:在禁牧期间擅自放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屡禁不止,造成草地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补助奖励资金。

县长:杨海强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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