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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0-10-28   作者: 点击数:  

为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特别是高排放机械的环境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州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II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禁用范围
   全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王府桥以东,华吾路以西(不包括华吾路),北山以南、南山以北(不包含桑曲西路、桑曲东路)区域。
   四、其他事项
   1.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如确需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需在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夏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夏河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并加强对工程机械的监督监测,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进入控制区作业,消除冒黑烟现象。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特殊建设性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3.本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根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
   4.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2020年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夏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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