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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28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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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特别是高排放机械的环境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州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二、法律依据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夏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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