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5日
甘南州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州企业的商标意识,提高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引导和鼓励企业争创甘南州知名商标,提高产品、服务和旅游产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州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推动甘南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参照《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甘南州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甘南州知名商标是指州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经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甘南州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甘南州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推荐、初审、管理和保护工作。
甘南州知名商标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有关专家、学者、消费者参加。甘南州知名商标认定情况将及时上报州政府和省工商局,并对外进行公布、宣传。
第五条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甘南州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负责甘南州知名商标的审查复核。甘南州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商标监管工作的州工商局负责人兼任,商标监督管理科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商标监督管理科全体人员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法规科、经济检查分局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商标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甘南州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甘南州知名商标的审查复核;
(二)制定甘南州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三)指导、监督甘南州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四)甘南州知名商标的撤销审核。经审核,确实应该撤销的,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作决定。
第七条 甘南州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二)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
(三)负责牵头组织对申请企业、申请单位的实地考察;
(四)负责就拟认定的甘南州知名商标征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有关专家、学者、消费者等相关人士的意见。
(五)向审核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议报告知名商标审查情况;
(六)负责制作知名商标证书、牌匾,发布知名商标的公告并编辑知名商标集;
(七)负责知名商标的回访、检查;
(八)对知名商标的撤销进行调查、初审,列举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
(九)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甘南州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被许可人共同提出,但申请人必须是甘南州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甘南州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综合评价条件:
(一)该商标为本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注册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商标注册已满两年且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两年依法使用。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州内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质量优良,售后服务措施完善,为州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信誉,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市场前景良好。
(四)该商标近两年的广告宣传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较广泛的地域范围,并在州内主要媒体有一定的广告投入。
(五)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两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州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
(六)该商标申请人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有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两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条 申请认定甘南州知名商标,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甘南州知名商标认定(重新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年销售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或手印,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州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四)使用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区域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销售发票、购销合同、代理协议、所设营销网点的营业执照以及广告发布情况,由申请人盖章确认。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证明复印件,包括出口免检证明、国际质量认证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合格证明等。
(六)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和受保护记录情况。
(七)使用该商标的单位或负责人获得的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等。
(八)能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甘南州知名商标,申请人应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也可以直接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申请人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材料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综合评价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即报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认定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逾期申报的当年不予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州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核知名商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九、十条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中认为申请材料还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后10日内,补充更正有关材料报审核委员会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认定知名商标企业进行现场考查,填写《认定申请甘南州知名商标企业现场考查情况记录表》。
(四)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五)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制作《甘南州知名商标初审情况表》,于审核委员会会议前15天报审核委员会主任审查。
(六)审核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查复核,经审核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州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甘南州知名商标:
(一)年销售量、销售额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三)质量抽查认定为不合格或者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重大索赔事件的。
(四)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该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等为由提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撤销,正在审理的。
(七)申请认定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甘南州知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5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每次续展有效期为五年;期满没有提出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每年认定的甘南州知名商标不作名额控制和限制。甘南州知名商标一般在每年9月底前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
第十五条 认定的甘南州知名商标由州工商局颁发甘南州知名商标证书、牌匾,并在州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集中公告。
甘南州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要对认定满1年的知名商标进行复审。主要审核有无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其他不符合认定知名商标的情况。如果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其他不符合认定知名商标的情况,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
甘南州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对已认定的甘南州知名商标至少回访一次,掌握知名商标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认定为甘南州知名商标的申请材料,由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按商品分类、分年度存档。
不予认定为甘南州知名商标的,由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认定甘南州知名商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或者依法将商标转让他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转让、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提供许可合同和授权书原件以及被许可方相关证明资料,查验后提交相关复印件。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知名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 甘南州知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甘南州知名商标享有知名商标专用保护权;
(二)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要求使用“甘南州知名商标”字样的,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注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甘南州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知名商标的使用以该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准,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使用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声誉,逐步培育甘肃省著名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甘南州知名商标出现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州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如实报州知名商标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审查认定确属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报请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撤销该知名商标资格,收缴知名商标证书、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知名商标受下列保护:
(一)未经依法认定或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使用“甘南州知名商标”字样;
(二)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他人不得复制、摹仿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二维码、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三)他人不得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
(四)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将知名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二维码、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店堂宣传使用;
(五)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他人不得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二维码、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销售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知名商标标识,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知名商标标识;
(七)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换其知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一)企业名称在知名商标认定前已经获准注册登记的;
(二)知名商标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胜古迹及特有地域等名称的;
(三)知名商标的文字是动物、植物名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知名商标并予公告: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知名商标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的;
(三)扩大知名商标核定商品使用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的知名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出甘南州知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行为时,有关当事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