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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目的。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和扑灭疫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原则,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编制依据。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疫情分级。依据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级,我县主要考虑以发生三级疫情为主。 1.一级疫情:在30日内疫点20个以上;或在30日内发病动物在1000头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动物在500头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病例。发生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4.适用范围:本预案规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和善后的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措施。适用于我县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应急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并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乡镇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指挥和实施县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部门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保证政令畅通,收集相关信息,为指挥长决策提供依据。 2.县农业农村局: (1)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疫点染疫动物的扑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11)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2)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资金的计划安排。 4.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5.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县农业农村局作好动物疫区封锁工作。 7.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8.县交警大队:负责协调土门关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设立的临时消毒点的工作。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管理畜禽及其产品,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做好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0.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负责扑杀染疫病畜现场选址及环境保护工作。 1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2.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做好疫区的帮扶和恢复生产工作。 13.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疫情消息。 14.驻军部队、工信商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15.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成立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乡镇行政村、合作社、养殖户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16.乡镇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成各村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小分队,加强对村防疫员的领导,组织村委、村组、村民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报告 1.乡镇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县农业农村局,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必要时报请州动物疫控中心实验室派人协助、指导采样。 3.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二)疫情确认及响应 1.三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时,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送指定兽医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后,县农业农村局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同时将疫情按程序迅速上报。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启动应急预案,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产品流动等对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县属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县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2.二级、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当疫情扩散,升级至二级乃至一级疫情时,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向州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办公室报告。 四、应急处置 (一)临时处置。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为发病动物或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野生动物驯养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县域。新的重大动物疫病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三)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四)对疫点采取的措施。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2.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4.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五)对疫区采取的措施。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3.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4.对交通工具、圈舍、用具及场地进行彻底消毒。5.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六)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七)野生动物控制。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黄羊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当地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八)解除封锁。1.解除封锁的条件。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新的重大动物疫病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2.解除封锁的程序。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重大动物疫病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发布封锁令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九)处理记录与档案。县农业农村局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十)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十一)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十二)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二)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对在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抚恤和补助。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后,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县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的安全县域。储备应急物资应包括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按照国家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三)法律保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技术保障。不断加强县兽医实验室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五)人员保障。1.设立重大动物疫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县人民政府要组建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六)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相关防疫知识和科普知识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制定,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及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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