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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不动产应急预案
时间:2023-03-30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夏河县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不动产服务大厅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有效地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应急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形成科学、规范、快速反应的应急工作机制,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处理夏河县不动产服务大厅发生的应急事件。应急事件是指导致不动产服务大厅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流行疫情等。

第三条处理应急事件的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综合考虑可能出现的应急事件,健全机制,预警监控,防患于未然,不断优化应急事件处理方法,提高应急事件处理能力。

 2.以人为本、保障优先。保护不动产权人、大厅服务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保障公共财产安全。

 3.快速反应,即时处置。应急事件发生时,要急事急办,积极应对,果断决策,及时处理。

第二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条突发事件是指发生在不动产服务大厅,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事件。包括: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与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员发生争端、不动产权人之间发生争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人员集中上访、突发疾病、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平台系统故障、电力故障、其他技术故障等。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与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员发生争端时,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人应进行以下处理:

  1.控制事态发展,制止双方争吵、避免肢体接触。

  2.将相关当事人劝离冲突现场,安抚当事人情绪,询问相关情况,并向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反馈处理意见。

 3.属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过错的,应当面向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道歉。

  4.属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当事人误解的,向当事人宣传解释相关政策规定,消除误解或达成和解。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人认为争端事件复杂、影响范围大,可能引发突出矛盾的,应向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理。

第六条不动产权人之间发生争端时,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人应进行以下处理:

  1.控制事态发展,制止双方争吵、避免肢体接触。

  2.无法控制事态发展的,拨打报警电话,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条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人员集中上访的应急处理。

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员集中上访,围堵不动产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人应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县局领导。

 1.安抚不动产权人,详细了解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

 2.属于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过错的,要求责任事务中心、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限期改正,并向上访的不动权登记人及时道歉。

 3.属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人误解的,向当事人宣传解释相关政策规定,消除误解或达成和解。

  4.属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员胡搅蛮缠,故意抵制不动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应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请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处理。

  5.对于集体上访,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答复,不随意承诺。

第八条对不动产服务大厅内相关人员突发疾病的应急处理。

 1.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或者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人员在不动产服务大厅内突发疾病并较重的,第一发现人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实施救援,并尽快通知其单位或家属。

 2.在急救车到来之前,遵循急救中心的指示采取简单的护理措施。大厅工作人员应保持不动产服务大厅的清净和空气流通,维持好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九条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平台系统故障

 1.不动产服务大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向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人的解释工作,通知耐心等候并引导至休息区。

 2.不动产服务大厅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将网络故障的原因及故障截屏信息报告软件开发商,待网络畅通后及时通知不动产权人办理相关事项,确保办事秩序良好。

第十条对电力故障的应急处理。

由不动产服务大厅相关工作人员向前来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人员做好解释工作。指派相关人员做好恢复供电或维修工作。根据恢复供电所需时间长短,合理安排并及时通知恢复办理业务的时间。

第十一条其他技术故障的应急处理。其它设备故障、网络无法链接、各类操作系统无法响应、突发停电致使设备和数据损失等技术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技术人员,查找原因,解决故障。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危及公共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应急处理。

前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人员、闲杂人员到不动产服务大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不动产服务大厅正常工作秩序的,或采取暴力手段冲击、打砸、抢劫,危及公共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人应启动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报警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2.紧急疏散现场人员。

 3.保护好案发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对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被盗事件的应急处理。

不动产服务大厅内部发生被盗事件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人应启动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报告县局领导。

 2.保护案发现场,保存有关证据,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对事件调查处理。

 3.清点财物,确定损失。

 4.属于他人过失的,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5.属于内部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加强安全保卫,增强防范意识。

第四章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理。

 1.第一发现人应发出扑救信息,并立即采取“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等有效措施实施扑救。

 2.中心负责人根据火情大小做出决定是否报警求救。

 3.不动产大厅工作人员应组织办理登记人员有序地撤离大厅现场。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关措施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4.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5.清点财物,确定损失。

 6.根据火灾原因,制定相应措施,加强防范。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对发生地震、地面沉降、地裂缝、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

1.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在场人员生命安全,有序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先行组织抢救工作,加强防范,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及时发布信息,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应急事件发生后,应急事件处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保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日常工作与应急事件冲突时,应优先确保应急事件处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不动产服务大厅要定期检查维护、排除隐患,防微杜渐。

第十八条定期对不动产服务大厅的电力、线路和各种设备进行检修,对老化、故障率高的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或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服务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制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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