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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夏河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0-12-23   作者:中国夏河 点击数:  

夏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夏河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区环境卫生及噪音污染,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夏河县城规定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1.雅鸽尔塘居民区、曼达杂居民区、海螺湾藏文化产业园周边、大夏河以南腾志桥至河南村桥区域。  

2.县城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机构办公区域。  

3.城区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广场、商场等公共场所区域。  

4.城区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5.加油站、液化气站、烟花爆竹销售等易燃易爆品销售和储存单位,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6.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特技防火等单位区域。  

上述区域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限放烟花爆竹,在春节期间可适量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类别  

以下情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城建筑工地开工奠基、建成封顶、竣工等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购置新车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学生升学、考学时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庆贺满月时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类别  

以下情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1.举行盛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县公安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限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2.县城企业、宾馆、饭店、商铺开业原则禁止燃放烟花、礼花、焰火,允许燃放5千响以内的鞭炮。  

3.丧事原则禁止燃放烟花、礼花、焰火,允许燃放3千响以内的鞭炮。  

4.举行结婚典礼和接娶亲时原则禁止燃放烟花、礼花、焰火,允许燃放5千响以内的鞭炮。  

四、工作职责  

县公安、教育、民政、住建、环保、文广、安监、工商质监、食药监、城管、消防等部门和拉卜楞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和管控工作。  

1.县公安局是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牵头组织住建、环保、安监、工商质监、食药监、城管、消防等部门开展城区限制燃放专项治理活动。督促落实购置新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制止和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根据县政府安排做好城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县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加强对县城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签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承诺书。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烟花爆竹产品批发经营销售台账、烟花爆竹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进货台账。督促落实烟花爆竹实名销售制度,定期检查销售流向,确保禁止燃放期间不销售烟花爆竹,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和储存仓库,取缔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场所。  

3.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城区企业、宾馆、饭店、商铺开业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县食药监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配合。  

4.拉卜楞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拉卜楞镇及河南村、塔哇、上下人民街四个社区辖区内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划片承包、责任到人、督促落实。对辖区内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情况及时上门告知,做好宣传及管控工作,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发生。  

5.县工商质监局和食药监局共同负责做好酒店、饭馆举办婚庆和节庆活动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县城管执法局配合。  

6.县民政局负责在办理结婚证时对烟花爆竹限放工作予以宣传,引导结婚人员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7.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城区建筑工地烟花爆竹的禁放工作,并与施工企业签订禁放烟花爆竹保证书,县城管执法局配合。  

8.县文广局负责组织电视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污染和自身健康造成的危害,普及禁放限放规定和知识,正确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禁放和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9.县环保局负责通报城区空气质量指数,根据污染程度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烟花爆竹空气污染应急响应预案,告知公众自觉维护空气环境。  

10.县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通过家长会等渠道方式告知家长在学生升学、考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1.县环保局和县城管执法局共同负责做好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及时反馈,督促整改。  

12.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和拉卜楞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责任,严格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带头遵守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做好亲属的教育引导工作。  

五、处罚措施  

1.在城区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的单位或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城区未及时对燃放区燃放残留物进行清扫和保洁的,依据《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条例》第七十二条对单位或个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对违反本通告的直接责任人或公民个人,除依照本通告罚款外,有拒绝接受劝告、制止、罚款、阻挠执法、辱骂执法工作人员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对未经许可经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本通告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禁燃工作执行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夏河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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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夏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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