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南州被征地
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3月29日州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甘南州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牧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牧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适用本细则。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调剂后原有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 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并将这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牧等部门各负其责,上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自2009年5月4日以后至《细则》实施前已征地并兑现了土地补偿费的被征地农牧民,可采取自愿参保的方式,养老保险费用个人承担40%,由个人从土地补偿费中缴纳,其余60%由县市政府承担;对已征地尚未兑现相关补偿费的被征地农牧民根据本细则参加养老保险。
第五条 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1%以上的被征地农牧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
(一)征收土地81%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牧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二)征收土地21~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牧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三)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细则实施后再次被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细则执行;
(四)征收土地81%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牧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一)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
(二)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60%)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细则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属行政划拨方式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属州、县(市)所属项目,由州、县(市)政府负责,政府承担60%的部分,由县(市)政府从征地总费用及项目预算中支付;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承担60%的部分由省级承担其中的70%,县(市)政府承担30%;其他项目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费除个人承担以外的部分,从项目概算中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完全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最低缴费标准以甘南州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 部分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以甘南州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分六档(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
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1~30%的按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31~40%的按4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41~50%的按5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51~60%的按6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61~70%的按7倍的标准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71~80%的按8倍的标准缴费。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 完全失地农牧民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农牧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本人、村委会、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各一份),确认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甘政办发〔2006〕87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续缴者,以个人停止缴费上年度甘南州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第十条 部分失地农牧民按本细则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同时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后或之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既无法定继承人或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二条 征地时,由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国家、省、州、县(市)项目的隶属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负责对征地涉及的参保人数、个人缴费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和出具审核意见,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被征地农牧民基本情况表》),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牧民参加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一)由被征地农牧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村(居)民代表和全体村(居)民讨论通过,由村(居)委员会统一向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的相关资料。资格初审合格后,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2010〕5号),填写《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委会、乡(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分别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分类管理。
(四)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登记,发给《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第十五条 办理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村委会(社区)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一)被征地农牧民个人申请;
(二)参保人员花名册;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村委会(社区)办理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后,负责向乡镇(街道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参保人员信息资料以及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乡镇(街道办)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并录入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长期保存。
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参保人员提供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的查询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享受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基本信息库,并定期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生存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牧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其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当地政府提供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缴费的书面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牧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负责向被征地农牧民个人出具收款凭证。属政府承担部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内应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二十一条 县(市)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支出户用于支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体系,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基金预算决算、财务核算分析、收支稽核和及时向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财务、统计报表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州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监督、检查各县市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相关报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发现,严肃查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成立甘南州州、县(市)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民政局、公安局、农牧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宣传、资金测算和养老金的计发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代扣代缴工作,并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土地数、人数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做好资金的筹集、划转、管理工作,并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款凭证;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转移登记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农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的情况调查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按《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征地且仍在建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待遇享受年龄 |
计发月数 |
待遇享受年龄 |
计发月数 |
55 |
170 |
63 |
117 |
56 |
164 |
64 |
109 |
57 |
158 |
65 |
101 |
58 |
152 |
66 |
93 |
59 |
145 |
67 |
84 |
60 |
139 |
68 |
75 |
61 |
132 |
69 |
65 |
62 |
125 |
70 |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