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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8-17   作者: 点击数:  

环(20262


当事人名称/姓名:夏河县鑫昌盛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尕让东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7MAEH7DQK03

地址/住址: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达麦乡垂子合自然村001号  

我局于 2026 7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7月6日,根据省大气远程监督帮扶线索核查及全省交叉执法检查组移交线索,称:“你公司建设项目2套废气处理SNCR炉内脱硝工序均未运行,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安装的“高温气-固分相焚烧处理系统”电脑端显示脱硝控制单元药剂储液罐液位为“0M”,氨水输送泵1、氨水输送泵2均未开启运行,压力显示为“0Mpa”,流量计显示为“0立方米/小时”,现场对脱硝设备系统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个2套氨水储液罐无药剂(罐内有积尘),电源开关未开启,流量计显示流量舜时值为0.000000”问题,于2026年7月11日进行现场核查。

夏河县鑫昌盛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达麦乡垂子合自然村001号,法人为尕让东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7MAEH7DQK03,经营范围为餐厨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夏河县城乡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中心建设项目于2025年8月由我公司(夏河县鑫昌盛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包运营。该项目于2025年7月14日由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批复(州环评审批﹝2025﹞24号),2026年6月4日由甘南州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号:91623027MA73AWG06Q001V,有效期为2026年6月4日至2031年6月3日。

你公司(夏河县鑫昌盛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在正常开展生活垃圾焚烧作业时,相关工作人员在无计划性检修、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未落实应急管控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停用脱硝喷氨处理污染防治设施,生产烟气未经脱硝处理进行外排,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3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2.2026年7月1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当事人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

3.2026年7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5张,2026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

4.2026年,7月1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场地布局;

5.2026年7月1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6年7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案件调查报告1份;

7.2026年7月1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

8.夏河县鑫昌盛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

9.《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6723日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夏)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甘肃省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裁量认定情节: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0天,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停运:情节一般,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298000元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298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2).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

2026817


附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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