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禁止时间:2022年1月6日起执行;
禁止区域:昂去乎村至黄茨滩村整个县城区域;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和销售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禁燃区内因特殊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应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禁燃区范围内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点。
(五)环保、教育、城管、民政、住建、发改、交通、卫生、文旅、通信、社区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引导及监管工作。
三、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妨碍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以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较为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在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碍社会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个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于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夏河县公安局
夏河县应急管理局
夏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夏河分局
夏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