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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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41214001
    标    题 乡政府一直不作为不处理慢处理
    写信时间 2024年12月14日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

    本人马黑亚,系夏河县王格尔塘镇洒索玛街道村村民。在2010年夏河县和平桥水电站。修建之前。镇领导尕书记带我去电站与当时李经理陈经理协商占地赔偿赔树的事,后告知要占地九户。共计12亩。渣土承包给我本人马黑亚。电厂出钱让我运出,给的不够本人垫付了一些,期间我还雇人扫马路。租借藏民村废山地。拉扎开始,叉路口公路养护站:马成才。八方十方的拉了500多车。然后跟藏民村大达老协商租赁将军墓旁的山土地。租金5000元。我共计拉运1900车,这期间我一直找乡政府反映,我要拉走,领导百般推辞,一直等到2016年。我去大队写了申请盖了章,并且让藏民村队长道济太签个字,证实这件事,他没签,交到乡政府又让我等等,我自己就去拉了,还没开始,藏民村道济太,满拉杰布,才佬来阻拦我,说是旁边将军墓山上的土,不让我拉,并且把我叫的拉土的人给赶走了,我出具租地协议,人家不认,上报的乡政府康书记,承诺因环保问题,高速开始可以拉走,之后我又找人拉,道济太又来阻拦,这次是他们全村,出具的协议不认可,协议上面有当年藏民村队长大达佬的签字手印,来阻我好几次,最后我报了警,警察来调查,(我拍有视频,王格尔塘镇派出所有报案和调查记录),经警察调查,前藏民村队长大达佬对此供认不讳,地是他经手租出去的,也收了租金,警察对此让他们不得再阻拦,到再后面,又上报乡政府,道书记让我去找德尔隆寺院、西科落华日蛋,我与父亲去找华日蛋说:他们说权利是寺院给的,我又找乡政府领导说,就说找和尚们处理,后面没办法,我去拉,来的是德尔隆寺院和尚更登和前派,说是寺院的财产,去乡政府说,等他们调查看看,一等又没有后续,又去拉和尚们又来阻拦,我去找当官的,没人管。我有领导让我们去找和尚的录音。我没有办法。请求当官的。给我个公道。这期间我垫付的钱,租地的钱,拉土司机的钱,雇人扫马路的钱,都是我从扎油乡贷款的,我这些损失谁来承担,望领导好好调查一下,还我一个公道。

    修建电站期间,还发生了两次村集体的矛盾,最后由乡政府和派出所调停(一次因洒索玛清真寺修建需要石块到电站暗洞上口拉街道村村民与藏民村发生冲突,一次是藏民村想拉街道村占地里的石块又发生冲突)。

    自这件事起主要大队领导及知道的人员有:2010尕书记领导,三个月后被调走,宫保镇长成书记,手下有郝镇长和小杨,大队杨云海书记换下去了。胡会计成了胡书记。大三虎/才让当知/索那木/邓三虎。才让当知和索那木不了解。街道村村长黄海麦/马福海。藏民村村长。曼拉杰布/索南才让/道济太。曼拉杰布/索南才让。两个不知情。还有水电站领导陈经理和李经理知情。

    前因后果,电厂的人,拉运过程中与藏民村的对质,一切道济仁青书记都知晓。

    王塘娘老,王塘周加,上曹口娘齐河,下曹口尕完玛,西科落的加不佬和周佳,街道村的马登虎与大马海云。叫警察的时候王塘周加在,和尚们来阻拦时娘齐河和王塘周加都在,这些人大体也都知道这件事,但会不会因为其他说不说我就不知道了。

    望领导给我个公道,让我的损失能得到回转,自2016年起就向乡政府反映的,我上级领导给我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

    12 月 14 日, 您在县长信箱反映的关于“2010年夏河县王格尔塘镇洒索玛村修建和平桥水电站时,其在站长处花费8万元购买了建筑碎渣,并在水电站附近租地囤积,但后期将碎渣运走时遭到当地村民与寺院和尚阻拦(导致损失两万余元),报警后进行了备案,2016年夏河县环保局称拉运有尘土不予拉运,但承诺后期王夏高速修建时可以拉运,然王夏高速开始建设后前往拉运再次遭到制止,当时环保局称会将此事上报但至今无后续”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王格尔塘镇党委政府协同镇综治中心、镇司法所、镇派出所、洒索玛村“两委”干部就信访反映问题进行走访,马某不能提供购买凭据,据各方面口述,因时间间隔较长,很多内容无法查证,但有报警处理的情况。

    二、该地段地处王夏高速公路高架桥下,经与高速公路标段负责人了解,如在此地段挖掘废渣,砂石料等,对桥体造成损害,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

    三、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之规定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促进砂石绿色开发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地方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外销售。”之规定,砂石属于矿产资源,企业和个人不得随意倒卖,随意贩卖属于违法行为。王格尔塘镇认为马黑亚证据不确凿,建议走司法程序。已向马某进行合理答复。王格尔塘镇党委将持续关注该信访问题,持续做好举报人思想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夏河县王格尔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 12 月 19 日

    处理对象 夏河领导信箱
    处理时间 2024年12月20日